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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我们往往惊叹于其完备的证据法体系和精细规整的证据法规则让我们叹服,审视我国证据法学的现状,虽然任何从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人员都会强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我们清醒地发现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巨大差距。 本研究围绕三个问题进行展开,那就是:判例是如何生成的。判例是如何反馈于司法实践的。以及司法判例是如何影响证据法的。进行了大量的历史研究和对比研究,同时引入实证研究的研究。英美法系判例法体系的发展,为世界范围内的证据法学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在法系融合中的大陆法系也开始逐渐增加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同时也愈发开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注重司法判例的作用,而不再仅将司法判例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素材。参考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引入司法判例制度体系也已经数十乃至上百年的历程,在我国司法环境中引入司法判例制度体系是否合适,又会给我国证据法学体系带来哪些影响呢?通过研究司法判例及其机制,我们将对以上问题进行一个初步的评判。借鉴大陆法系的发展思路,已经开始试运行“中国式的司法判例制度”----指导性案例制度。那么这种近似司法判例制度的是否具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呢?要得出确切的结论,还需要从司法判例机制开始进行研究和探讨,需要从司法判例制度产生来源来探讨可行性的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发现,司法判例对司法实践具有众多的作用,这种作用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其中之一属于证据论,另一则属于证明论。从证据论的角度,生成成体系的证据法并不是司法判例的直接作用。然而从证明论的角度,司法判例却可以从刑事诉讼法抽象的指引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具体的指引乃至制度。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司法判例体系还不成熟,不完整,需要有很多值得完善之处,这种制度需要运用司法判例的机制特点,在增强形式的基础上,注重抽象性的精神提炼。总的来说是一个从无到有再从有到精的过程,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从隐晦到必然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