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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在学界被广为讨论。本文旨在探讨和谐社会理念与法治的关系,寻求确证和谐社会理念与法治的实质契合,并进而探析法治对和谐社会的作用。 和谐社会理念是社会秩序观念在当代时代背景中的反映。社会秩序观念是特定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对社会权力运行观念的正当性确信,具体包括如下的含义:①该观念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或普遍认同的;②该观念是人们对于社会中权力运行秩序的普遍看法;③该观念为权力秩序提供了观念正当性支持。权力指称人对人的支配能力,不仅包括实际的支配并且包括转化为支配现实的可能性。而支配能力则指人以自己的意志命令他人并使他人服从于自己的意志的能力。 社会秩序观念属于意识形态的下位概念。意识形态决定于经济基础,特定的意识形态是具体社会形态的反映。具体的社会形态决定了特定的社会秩序观念,而特定的社会秩序观念又对社会实在权力秩序产生影响。和谐社会理念正是经济社会发展到特定的社会阶段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而提出和倡导的一种具体社会秩序观念。该理念的作用不仅在于指引社会民众确信社会发展的方向,更在于试图形成特定权力运行秩序的普遍认同。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走向完善不但使得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发生根本性改变,并且对社会的各个层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治国建立的意蕴就是这种巨大影响的表现之一。社会的进化和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法治进程的必然趋势。经济的发展催生个人主义,个人权利的保护生发了权力正当性运行秩序的需要。个人权利的先验性前提决定了权力限制的必然结论,而民主与法治则成为了差异化的个人利益需求形成共识的必然路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伴随着的必然是社会秩序观念的改变和权力运行方式的转型。 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秩序观念,决定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也根植于我国的文化传统之中。和谐社会理念尊重价值选择和利益诉求的多元,并调和价值选择和利益诉求的冲突。和谐社会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特征。中国社会发展的和谐状态,从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关系看,其指向的必然是善法而治、权利获得保障、权力受到约束的社会状态。因此,和谐社会的理念与法治理念在实质上是契合的。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法治国的建立是同一进程的不同表达。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色。和谐社会是利益多元的社会,在多种利益的关系之中,需要明确的是,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也需要最终体现为某些或普遍的个人利益。空中楼阁似的空泛化的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个体利益欲求的异化表现。在多元的利益、分化的利益以及利益的冲突中,法治保障了多元利益的共存,为利益的表达提供了渠道,并且协调着利益的冲突。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保障。法治保障了和谐社会诸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实现。并且,法律设定了权力的界限、监督了权力的运行、提高了权力运行的质量,为和谐社会的运行提供了保障。此外,法治在保障人本价值的基础之上,亦为和谐社会的发展和跨越提供了保障。 法治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发展的指向是人的发展。而人的全面发展是人作为一个完全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表现为:①个人天性的解放;②个人能力的增长;③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当社会发展的本质回归到人的本质时,个人的欲求和利益主张就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驱动力量。法治为和谐社会中个人的利益主张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广泛的自由即多元的个人选择是创新机制的本质,而法治正在制度上保障了个人的多种选择的实现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