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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直接带给社会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所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一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自身所存在的技术风险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潜在社会危害。这种正负两方面社会影响的同时存在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之所以引起激烈的社会争论的直接原因;深层原因则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争斗。具体而言,转基因作物商业化涉及众多利益主体,不同利益相关者从不同立场出发,以不同方式或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试图通过影响决策的作出和政策的制定来维护现存利益或避免可能的风险。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之中,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保证利益的分配和风险的分担符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作用所在。法律制度实质是一种利益机制,它通过利益调控来实现其社会功能。立法,作为法律运行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将法律诉诸成文,更多的是一个实践利益分配的动态过程;且立法程序的设计和安排影响着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因此要实现法律对转基因作物商业化过程中的利益关系的有效调控,立法的程序设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透过转基因作物商业化所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乃至对民主政治所造成的深层影响,阐释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立法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博弈。这种权力博弈存在于多个利益群体、多种利益关系之中。本文主要以专家决策与公众参与之间的权力博弈为视角,反思传统的建立在科学权威基础上的决策合法性问题。这种科技决策的合法性,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伴随着科学权威的衰落和公众信任的缺失,就开始受到质疑。为解决科技决策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需要在科学领域引入更多的民主、公开、责任和公众参与。法律,作为调节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应该确认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并通过法定程序保障这种权利的行使;同时还要为专家决策与公众参与之间的这种权力博弈提供公开的竞争性平台,以保证最终的决策符合人类的利益或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