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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像城里人一样退休享受安闲的老年生活,一直是我国农民的梦想,1992年民政部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让农民看到了一线希望,一时间参加保险的人数迅速增长,但由于方案本身存在制度缺陷,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新生事物在短暂繁荣后即迅速衰落下来,并走到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我国现在"三农"发展瓶颈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建立和谐社会有着深远意义。基于此,本文从社会养老保险的应然状态立论,由分析现有制度的缺陷入手,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通过立法改进现行制度中背离社会保险基本原则的做法,促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继续健康地发展下去,发挥好社会保险"安全阀"和"稳定器"的作用。全文共分为导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述、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陷、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启示、关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思考五个部分。 导言简单分析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及紧迫性,回顾了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并指出其正面临再发展的困境,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才能获得再发展。 第一章论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在分析国内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念的基础上,笔者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定义为: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由国家、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成立养老基金,在农民劳动者年老时按照个人缴费及基金增值情况领取养老金,以保障基本生活从而实现其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险权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试点、推广、衰退三个历程。最后从性质、保障对象、权利获得的条件、期限、权利获得的程序、保障水平、权利与义务来源、参保方式、养老金构成等方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商业人寿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相关制度作了比较。 第二章分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行制度的缺陷。现行制度的缺陷如下:一是筹资机制不公平、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国家责任缺位、社会性差,筹资标准低、保险能力差,完全自愿原则使制度缺乏稳定性、连续性。二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表现为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基金安全性差,分散的管理缺乏效率,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三是基金保值增值困难,主要原因在于运营空间狭小和人才缺乏;四是内容规定不完整;五是制度缺乏权威。 第三章介绍了日本、波兰及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国外制度对的启示是:覆盖面广,筹资主体多元化、目标多样化,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基金保值增值手段多元。 第四章论述了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原则、有关立法内容的设想。立法的必要性在于农村土地保障功能越来越弱化、家庭保障越来越靠不住、城乡社会保障严重不公、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要求。立法原则为:国家集体共同筹资原则,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原则,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农、工、商一体化保障原则,强制与自愿参加相结合原则,土地保障、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原则。立法构想中论述了保险对象的设定、交费标准及方式、保险资金的筹集、养老金的领取及支付、保险关系的转移、管理机构、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监督机构、争议解决机制、法律责任、新旧制度的衔接等有关内容。保险对象是18-45岁的所有户籍在农村的适龄人口,即以户籍为标准确定保险对象而不考虑职业的不同,这样做的好处是易于管理也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农民最低交费的多少按当地(以县为单位)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0%确定,可以多交,交费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一次性交费、预交也可以缓交、代交。保险资金由国家、集体、农民三方共同筹集。国家筹集的资金除了用于对农村现在65岁以上老人、60岁以上的单子女老人进行生活补贴及对现在单女户的参保农民进行养老保险额外补助外,其余的建立社会统筹帐户,个人和集体补助建立个人帐户。达到法定领取条件的农村人口根据个人帐户积累额与120之比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实行养老金弹性计发机制,养老金可由农业银行代发。城乡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应建立相互衔接机制,以利于参保人由一种保险体系进入另一种保险体系时,保险费的合理转移。管理机构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但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银行办理相应的业务。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公司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并建立运营风险准备金和给付风险准备金。在政府部门之外建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监督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基金运营等机构的行为,保证养老保险各个环节正常运行。 最后,指出应在法院中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庭及在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仲裁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关系中产生的各种争议,同时在刑法和行政法中增加对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违法责任追究。新旧制度的衔接,采取城镇养老保险的做法,即"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