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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使得人们对进一步慎用死刑、控制死刑的前景寄予厚望。但此举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考验,即一旦再出现诸如“真凶再现”、“被害人复活”这样的错误,面临的司法风险将难以估量。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使死刑裁决能够达到“经得起历史检验”1的程度,有必要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各个层面寻求解决之道。而证明标准作为证明理论的核心问题,针对死刑案件是否能在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经得起证据的“现实检验”,并且直接涉及是否适用死刑,因此对保障死刑案件质量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理论争议与立法现状,通过若干典型案例分析了其在司法适上存在的问题;结合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对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了重构,提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应当在定罪和量刑上统一适用“证据确实、充分,全面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标准,并提出和完善了相关配套措施。本文共四个部分,全文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进行理论原理考察。阐述一般刑事证明标准的内涵,区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我国对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表述。旨在说明这三者虽然在理论分析中有一定差异,但在实践中的适用应当是一致的。更重要的是作为刑事证明标准,应当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正确解释和把握。同时,证明标准的层次性理论和域外相关学说规定也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特殊性提供了相应的理论支持。第二部分对国内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和适用困境进行了列举和评析。国内有关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学说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定罪标准提高说,定罪量刑分离说以及定罪标准统一说。但仅是简单更换证明标准的文字表述,无疑只是纸面文章。相反,由于过分的理想主义色彩和操作层面的现实阻碍,反而可能导致恣意裁判和妨碍司法公正。而从目前的立法进程可以看出,在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问题上,立法机关倾向于定罪标准统一说,即认为与其引入“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这样的外来概念,不如在制定相关的刑事证据规则时,对原有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进一步的完善。而基于死刑案件刑罚的特殊性和严厉性,死刑案件在定罪量刑分离的前提下,应当适用同种证明标准。同时,通过“药家鑫案”、“胡某杀妻案”等典型案例,分析目前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第三部分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进行了重构,提出应将“证据确实、充分,全面排除其他可能性”作为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并统一适用于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尤其要注意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和把握,包括: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在证明的对象方面,必证的证明对象要由案件的构成要件事实扩大到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事实;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原则上要求有查证属实的直接证据,但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拟判处死刑的案件虽然缺乏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也可视为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最后,还要在“证据确实、充分,全面排除其他可能性”标准下准确把握“留有余地判处死缓”与“疑罪从无”。第四部分是关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构建独立的死刑量刑程序、设置“一票否决”的意见分歧处理程序以及加强判决书说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