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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论述“口袋罪”概念的沿革、检讨学者提出的特征。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发现学界广泛使用“口袋罪”概念,立法机关直接使用“口袋”字眼,在立法文献中直接体现了“口袋罪”思想。学界没有对“口袋罪”进行详细、系统的论述,只有少数学者提出了“口袋罪”概念,有的学者概括了“口袋罪”的特征。本文归纳学者论述的“口袋罪”特征大致有三项:一、罪状模糊,涵盖太广;二、不易与其他罪名区分;三、导致司法实践罪刑不均。仔细分析上述三项所谓的“口袋罪”特征,它们都不能成为全盘否定“口袋罪”存在的理由。第二章详细论述提出“口袋罪”的三个背景:一是刑法典立法粗糙;二是司法制度不完善;三是刑法学理论落后。从刑法典条文稀少、刑法目的被认为是帮助统治阶级统治社会、刑法对某些领域规定过少、条文设置不够科学、立法技术简单、立法时间仓促等角度论述刑法典立法粗糙。从司法不独立、法官不独立、法官整体素质不高三个方面论述司法制度不完善。从刑法学研究过于关注立法论而忽视司法、学者对刑法持批判态度两个方面论述刑法学理论落后。通过分析,认为不应该继续以“口袋罪”为论据,非理性地批判刑法典。认为刑法典永远不是批判的对象!倡导刑法学理论的关注点从立法转移到司法。所以,“口袋罪”的贬义提法应予摒弃!第三章论述了“口袋罪”模式存在的理论原因和“口袋罪”的优点。“口袋罪”存在是立法的结果。由于成文法传统以及社会生活复杂性等原因必然出现“口袋罪”。展开论述了立法与语言的关系,认为明确性原则是有限的明确性,“口袋罪”与罪刑法定原则不冲突。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认为“口袋罪”的规定并非粗疏,而且几乎所有的罪名都是“口袋罪”模式。又从正面论述“口袋罪”的优点是恰当的概括、模糊的美;能适应社会生活,为社会变革把握方向和步伐;体现我国的立法传统。所以不能简单化地批判“口袋罪”,反而应怀着一颗对立法敬畏之心解释“口袋罪”。第四章论述合理解释“口袋罪”。首先提出抽象式思维不可取。抽象式思维的逻辑前提存在问题,导致司法实践在认定行为时碰到难题。进而提出树立类型化思维,简要论述了类型化思维的兴起和沿革,以及在立法和解释罪名中的作用。最后,简单论述合理解释“口袋罪”罪名的方法。首先要确定行为的核心含义,其次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属于该行为。在确定行为的核心含义时,要联系相关法条乃至整本刑法典。在“认定”时,应从案件事实出发,同时考虑社会对行为的接纳程度、是否使司法实践协调合理以及刑事责任是否合理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