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良序的民主社会里,不同的人、不同的利益集团拥有各种不同的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完备性学说,这是公共政治文化的永久特征。在多元主义看来,各种价值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没有优劣之分。公民在讨论政治问题时,容易受到各种完备性学说的影响而不能达成一致。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是人们达成政治共识的关键。公共理性是自由平等公民的理性,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但是公共理性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政治问题,它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围绕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进行的。公共理性不适用于个人对于政治问题的思考,只有自由平等的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生活时才能使用公共理性。在政治领域中,公共理性作为政治正义观念,来规范各种“完备性学说”,并指引政治社会中的公民行为,使其在公共论坛中恰当行使自己的责任,进而使关于最高宪政基本问题和社会正义问题的公共论辩成为可能。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公共理性的观念只适用于公共政治论坛的问题:立法者制定政策法规,法官的政策阐述和进行案件的审判,特别是最高法院法官的阐述;政府官员的政策法规的阐述,特别是行政首脑和立法者;政府公职人员的竞选阐述。当面对宪法根本和基本的正义问题发生危机时,公民之间如何做出选择,如何维系对宪政民主体制的的忠诚,并且遵守立宪民主政体下所颁发的法规。罗尔斯认为,当公民们认肯对方作为公平合作社会体系中的一员,他们就会根据其所认为的最合理的政治正义观念,相互提出公平合作的条款,并且他们同意按照这个公平合作的条款行事,这样公民们就是合理的。自由平等的公民按照互惠性准则行事,当他们提出自己认为是最为合理的公平合作条款时,由于彼此处于公平合作的体系中,他们会想到其他公民也会认为这一公平合作的条款是合理的。当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发生危机时,政府官员就会依照公共理性行事,而所有的合理的公民也会理性的把自己假定为立法者遵循公共理性行事。所有的自由平等的公民在公共政治论坛讨论问题时,都会根据互惠性的准则,按照公共理性行事,履行他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