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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其功能上的追求,而有关该制度的具体细节和内容的设计,除应服从于法律技术上的内在逻辑要求外,制度本身的功能能否实现的问题始终都是应考虑的因素之一。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也不例外。本文以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功能为分析起点,认为“所有权制度”的共性和土地及我国国情的个性共同决定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功能在于确定农村土地的归属和确保在动态过程中土地所有权益享有者的利益得以实现。而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中存在的土地归属模糊、内容薄弱且没有权利实现机制等问题意味着农村土地所有权功能没有完全实现,因而需要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立法完善。在理论界现存的几种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造方案中,只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改良方案”不仅能够达到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功能追求,也具备实施的可行性,所以本文选择集体所有改良方案。具体的改良思路是:首先,将农村土地统一为村一级集体所有,并通过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方式确立下来。将集体所有界定为一种“新型的总有”,即村内全体成员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实现对土地的抽象支配,村民享有对土地的受益权;其次,扩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对所有权权能的限制要有明确和合理的理由,取消现行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方面的诸多不合理的限制;再次,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机制。确立全体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为权力机构,设立与村委会完全独立的机构为执行机构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对外代表者并实现人员的聘用制,明确各自的权限和议事规则;最后,设定具体的制度以保障集体成员对农村土地受益权尤其是受益权的实现。例如,为有承包土地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年老农民确立土地实物负担制度。 本论文一共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功能为逻辑起点分析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第二部分是以所有权制度的功能和可行性为双重标准比较三种改造方案并作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改良的方案选择;第三至第五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改良的具体内容。其中第三部分是重塑农村集体土地的归属,第四部分是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和实现机制,第五部分是探讨集体成员个体土地利益的实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