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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暂时的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严厉一种。逮捕必要性要件作为逮捕的消极条件,是逮捕要件的核心所在。准确、适当的判定逮捕的必要性要件,可以发挥其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忽视、虚置逮捕的必要性要件,则会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产生很多弊端。本文拟通过梳理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2012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界定逮捕必要性内涵,剖析逮捕必要性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重新完善我国的逮捕必要性制度,以降低我国的高逮捕率,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本文总计三万余字,包括引言、正文、结语、参考文献和致谢,其中正文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本文第一部分研究了建立逮捕必要性制度的基本理论。笔者通过界定逮捕必要性的概念以及确定逮捕必要性要件在逮捕三要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出逮捕必要性要件是逮捕条件的核心要件的结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任何人在未经法院最终审判确定有罪之前,都不能剥夺其人身自由,比例原则要求逮捕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不能随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本文第二部分探讨了逮捕必要性要件在刑事诉讼立法中的演变。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必要性并未详细界定,原则、笼统的立法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逮捕必要性要件的虚无,逮捕必要性要件不能起到限制逮捕的作用,无逮捕适用率低。2012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危险性进行了界定,确定了五种具体情形,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把握逮捕必要性制度的内涵,正确适用逮捕必要性要件,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高逮捕率问题。本文第三部分界定了逮捕必要性的内涵。2012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具体情形,笔者从罪行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进行分析,认为两者共同构成了社会危险性。明确社会危险性的判定标准对逮捕必要性的判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逮捕必要性的内涵还应包括逮捕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关系,新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满足逮捕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只有在采取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时才采取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本文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逮捕必要性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关于逮捕必要性,立法规定笼统、原则,没有明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司法程序缺失,侦查机关在提请批捕书和案卷中对逮捕必要性缺乏说明和举证,审查批捕机关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往往忽视必要性要件,构罪即捕;保障救济机制、制度缺位,不仅缺少逮捕必要性要件救济方面制度,而且律师在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话语权不充分。种种缺陷导致高逮捕率,低逮捕必要性适用率,高逮捕后轻缓刑率。本文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逮捕必要性制度的建议。主张从观念上,立法上和司法程序上完善我国的逮捕必要性制度。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无逮捕必要”不捕。立法上应明确逮捕必要性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司法程序上应改革现有的行政化审查程序,建立逮捕必要性的司法审查。改造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发挥其替代性功能。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发挥律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