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时期我国税收征纳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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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主要内容及观点: (一)税收征纳行为的理论分析征税人行为是税务机关作为税收管理部门,税务人员作为具体征税人员在组织税收收入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其包括了从对纳税人征税到组织税款缴纳入库的整个过程。征税人行为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为前提的行为,是征税机关对税收活动和纳税人做出的各种有意识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征税主体在征税过程中采取的征税遵从行为或征税不遵从行为。纳税人行为就是纳税人做出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与纳税事项相关的行为,是经济利益主体(即有应税收入或应税行为的个人或法人)受到某种内在驱使和外在诱因的刺激所做出的产生了某种社会经济影响的行为。纳税人行为是纳税人对税收活动和税务机关做出的各种有意识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以纳税人身份出现的各种利益主体在涉及税收问题时采取的纳税遵从行为或纳税不遵从行为。对于征税人而言,其目标模式是保证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自身利益;而对于纳税人而言,其目标模式则是尽可能地少交税,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税收征纳行为控制的最终目标应该是规范征纳双方行为,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由于征纳主体自身利益驱使和其他影响因素的存在,其目标模式与政府对征纳行为控制的最终目标存在着差异,这就需要对征纳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使征纳主体在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行为的过程中,其行为朝着符合政府对其的控制目标发展。 (二)我国税收征纳行为的博弈分析1.博弈论的引入博弈论(game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好比说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1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所以说在这个意义上说,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博弈可以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完全信息博弈与不完全信息博弈、零和博弈、常和博弈和变和博弈。从博弈的分类来看,税收博弈属于零和博弈,在税收博弈中纳税人有所失,政府有所得,二者得失之和为零。税收博弈又是非对称信息博弈,在税收博弈中纳税人拥有政府不拥有的信息,政府与纳税人在拥有涉税信息方面是不对称的。税收博弈是一种重复博弈,即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多次,前一阶段的博弈不改变后一阶段博弈的结构,所有参与人都观测得到博弈过去的历史。 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政府与纳税人都具有自身利益的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政府要取得多少税收收入,纳税人要缴纳多少税,都有各自具体的行为目标;对政府来说,其策略是对什么征税、设置哪些税种、实行什么税率,以及采取什么征税方式和方法,以有效地获取税收收入和实现特定的调控目标。对纳税人来说,依法纳税、避税、欠税、偷税、骗税都是可供其选择的行为方式和策略。 2.税收主体策略博弈分析 文章通过税务稽查博弈模型,得出偷税成本越高,所偷税额越多,纳税人偷税的概率越小;而稽查成本越高,纳税人偷税的概率就越大的结论;通过征纳主体偷税的博弈分析,得出结论:当纳税人都为自身利益考虑并且存在着征税人寻租时,唯一的结果就是纳税人都采取“行贿”策略,同时因为税法中大量的税收优惠和减免规定,使这种情况发生的机率比较大。 3.税收组织激励博弈分析 文章通过税务机关内部激励博弈分析和政府与税务机关激励博弈分析,明确了要通过一个机制设计,将激励机制和处罚机制与征管活动的结果挂钩,用明确有效的奖惩办法对税收征收管理、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目标进行考核,以此来调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加强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形成一个干事的好于不干事的“防偷懒”机制和干坏事的“受惩处”的机制的思路。同时指出在政府与征税人这对博弈中,2政府的理智的选择应该是激励相容,征税人的理智选择是声誉效应(因为从长期看,代理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即使没有显形激励合同,代理人也要积极努力完成工作。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代理人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双方才能获得最大化效用。 (三)转轨时期我国税收征纳行为的实证分析 1.转轨时期我国税收征纳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转轨表现为新体制的不断生长和旧体制的不断被取代,使得新经济环境下的主体行为模式受到传统的影响,其中既有对建立规范市场秩序有利的因素,也不乏种种“遗毒”。例如:(1)市场主体的法制意识不强。在计划经济时期,通常是以行政命令去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人们的法制意识较弱,造成在转轨时期,无论是征税人,还是纳税人都不能很好地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去进行征税和纳税,造成税收的流失;(2)道德意识的缺位。在经济转轨时期,原有的平均主义被打破,个人利益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相应的道德规范没有建立和发展,在缺乏道德约束的情况下,拜金主义开始膨胀,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税收方面则表现为纳税人想方设法进行偷逃税活动;(3)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经济转轨的同时,政府的职能也应相应转变——从“运动员”转向“裁判员”、从市场参与者转向市场调节者、从“生产型财政”转向“公共财政”。但在转变过程中,难免带上了些计划经济的烙印,从而导致诸如政策不透明、行政垄断等现象的存在,使一些纳税人对政府用税的合理性持怀疑态度,这也影响了纳税遵从度。体现在征纳行为上,则具体表现为征税人以权代法、利益寻租、执法不严、滥用税收优惠,纳税人偷、抗、欠、骗、避税等等。 2.转轨时期我国税收征纳行为不规范的原因探究总的来看,税收征纳主体之所以违法,大致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税收征纳主体具有“经济人”性质,在各自的目标函数下,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通过成本、收益的比较,在理论上可以确定当税收征纳主体违反税法的收益大于违法成本时,就有可能产生违法行为。当然,在违法收益小于或者等于违法成本时,理性的税收3征纳主体一般不会以身试法。其二,信息不对称是税收征纳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税收信息不对称包括两种情形:(1)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2)征税主体上下级之间信息不对称。当然,税制本身设计不合理、对偷逃税打击力度不够、征税入业务考核标准的导向错误也是导致税收征纳行为不规范的原因。 (四)税收征纳行为的优化 要优化税收征纳双方的行为,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就要对征纳双方行为进行约束,而这就需要一定的制度。文章借鉴了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就税收而言,此处的制度将公众的税收意识(非正式约束)、税制(正式约束)、税收征管模式(实施机制)都包括了进去,并且从这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完善措施,对征纳双方行为进行优化。 首先是税收非正式约束的优化——税收意识的优化。主要是要使纳税人正确认识税收,意识到自己所缴纳的税款其实是为自己享受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支付的价格,从而改变纳税人的“厌税”情绪。当然,这还需要政府合理、透明用税的配合。除此之外,还要完善和保护纳税人权利,改变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失衡的现状,使纳税人在能够享有并行使充分权利的条件下更好地接受税收、自觉纳税。 其次是税收正式约束的优化——税制的优化。本文认为一种不可征管的税制是没有多少价值的,因此税制的设计必须与税收征管相协调。此部分对税制与征管的一般协调条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指出税制的选择要与征管相适应,至少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税制要尽量简化便于征管、税种的设计要尽量选择易于监控的税基、税制设计要与税务征管能力相适应、税收法律体系要健全、合理设置“激励惩罚兼容”机制。 最后是实施机制的优化——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本文主要从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完善税务稽查制度,实行稽查专业化管理;作好为纳税人服务工作以及针对征税人建立健全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来进一步规范征纳双方行为这几方面着手对征管模式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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