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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普遍存在于中国目前的建筑市场领域。实际施工人组织农民工承揽建筑工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农民工就业,但是这种无资质或资质低的施工主体容易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是使建筑工程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实际施工人承揽工程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对其签订的施工合同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不认可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等签订的合同效力。法律法规对实际施工人承揽工程的行为在行政性法律上也明确了具体的惩罚措施。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实际施工人往往会采取一些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自己的非法目的,如以内部承包为名行挂靠、非法转包之实。由于实际施工人是一个违法主体,对其利益保护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正确认定实际施工人就确有必要。实际施工人所涉及的施工合同无效,在其全面正确的履行施工义务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其直接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款请求权依据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有突破合同相对性说、有事实权利义务关系说、有债权人代位权说。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对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以及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实务界的法官、律师及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本文主要对以下三个有关实际施工人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第一部分是以一个以内部承包为名实为非法转包的案例来分析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主要从内部承包合同的概念、性质、效力和实际施工人存在的几种表现形式,来区分内部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第二部分是以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价款的案例来讨论《建设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赋予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法理基础。主要有突破合同相对性、不当得利、代位权理论等。第三部分以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来论证实际施工人是否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其行使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