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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建立在婚姻、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通常具有复杂的感情因素,法院作出裁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通常还需要进行密切的往来,这就需要法院采取多种方式探知家事纠纷背后的深层其原因。在此基础之上,以妥适的方式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做出合情合理的裁决。与以往法律关系较为单一的家事案件相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事案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纠纷,而且其利益纠纷也趋于多元化和复杂化,有时还涉及到其他主体的利益。面对复杂多变的家事案件,囿于法官的专业限制以及中立性的要求,法官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探究家事案件的深层次原因。法官虽然能够依法对家事案件作出相应的裁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事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为了家事纠纷的圆满解决,这就需要借助具有社工、心理、教育等专业知识人员在家事案件审理前对当事人或关系人进行事实调查,在家事裁判结束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促使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积极履行义务。近年来,面对家事纠纷矛盾突发的情况,以及一般民事裁判的局限性,我国开始逐步推行家事审判改革。部分地区的试点法院开始启用家事调查官1协助法官进行事实调查,进行案后回访等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有关家事调查官制度的法理基础、功能以及价值追求,我们不得而知。同时,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有关家事调查官制度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对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家事调查官制度的研究就很有必要。家事调查官制度是指特定人员根据法官的命令,在必要的情况下以其社工、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就家事案件中的特定事项以实地探访的方式展开事实调查,在事实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调查报告,以协助法官厘清案件事实;在家事案件执行阶段应以其专业知识对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行履行劝告之责,以圆满解决家事纠纷的制度。考虑到我国在家事裁判中也存在家事案件事实难以查明以及家事案件"执行难"的现实问题。本文尝试通过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家事调查官制度进行分析,同时借鉴诸如韩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厘清诸如家事调查官制度的含义、法理基础、功能、价值追求等基本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剖析我国家事裁判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家事调查官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结合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并以我国正在推行的家事审判改革和家事调查官试点工作为参照,梳理我国家事调查官制度构建的可行性。最后,对我国家事调查官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