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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性骚扰的概况,包括各种关于性骚扰的定义以及目前国际上关于性骚扰的理论研究.在介绍了性骚扰的概况以后,本文第二章在介绍世界各国性骚扰的现状的基础上,着重介绍了美国、英国、欧盟、以色列、香港、台湾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性骚扰的立法对策,西方国家自70年代起开始了对性骚扰的研究,其立法已比较成熟,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对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予以借鉴.困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性骚扰,在我国同样存在,而且有着愈演愈烈之趋势,然而,与这种现状不相适应的是,我国法律迄今未对性骚扰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第三章针对我国性骚扰的现状及我国现行立法状况,论述了性骚扰立法的必要性.为性骚扰立法,是人权运动和女权运动的重要内容,是现实提出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立法与世界法制接轨的必然要求.明确了性骚扰立法的必要性之后,本文第四章讨论的问题是性骚扰应由何种法律规制.目前,关于此问题争论最激烈的是适用反歧视法与适用侵权行为法之争,本文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介绍和评析.笔者认为,此争论事实上是关于性骚扰是什么的争论,即性骚扰的性质问题,性骚扰究竟由何种法律规制,是由其性质和侵犯的客体决定的.性骚扰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应由侵权行为法规制,而且,侵权行为法规制性骚扰具有根本法上的依据,易于为民众的观念所接受,并具有反歧视法所不具有的优点.但性骚扰这种侵权行为有其特殊性,仅仅将其作为一种普通侵权行为规定于民法中,可操作性不强.将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欠妥当.笔者主张,为性骚扰单独设立一部特别侵权法——《反性骚扰法》.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在本章中,笔者为性骚扰立法设计了法律框架.第一节从主体、客体、内容、后果及判定标准几个方面讨论了如何界定性骚扰;第二节对性骚扰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最复杂的形式——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进行了探讨,除了西方法律中确认的两种类型的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在工作场所仍然存在其他类型的性骚扰.第三节是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不同类型的性骚扰,责任承担者是不同的,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可能会产生雇主的代理责任,这也是第二节探讨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类型的意义之所在.第四节是性骚扰法律救济的形式,其中重点探讨了性骚扰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随后几节分别涉及性骚扰案件的取证及举证责任,诉讼时效以及雇主有合理预防和救济性骚扰的义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