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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是实际上,中国各地区、各层级的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举债度日或负债经营,而且所负债务的种类之多,负担之重,已超出一般人之想象。而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11月出台的《中国生产力发展报告》中,已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定位为“威胁我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因素”。由此可见,全面、正确地认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尤其是关于赋予我国地方政府发债权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第一章是导论部分。本章首先指出了论文选题的背景;接着简单阐述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尤其在国内的研究中,分别概括了赞同和反对两方学者的观点;然后介绍了本文的框架和主要内容;最后说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地方政府的发债权,并采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和比较研究法进行研究。第二章主要是对地方政府发债权的理论依据的概括,包括从公共产品理论、公共支出理论、政府职能划分理论等三个角度进行的分析,其中在公共产品理论中,又分别从全国性公共产品与地方性公共产品、地方政府与地方公共产品、地方政府与信息对称三个角度分别分析。第三章首先分析了国外地方政府的相关经验,本文选取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作为代表,分析了国外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状况,对两国发行地方债券的发行状况、债券类型和投资主体作了详细分析,接着对于这两个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对比,最后归纳出了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时要合理、明确和规范的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建立有效的约束与监管机制,并保证健全的财务状况。第四章对赋予我国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首先阐述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指出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存在规模庞大、扩张普遍较快,县乡政府负债沉重、偿债高峰期已经来临,债务来源多样、债权主体不断扩散,债务关系复杂、诱发矛盾不断增多等四个特征,然后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完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需要;减轻中央财政债务负担的需要;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要求;推动城市化进程,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几方面说明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必要性。第五章则说明赋予我国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可行性。首先从地方债券市场角度,分别指出存在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强烈需求、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资金供给以及建立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技术和环境支持,从而说明地方债券市场建立的可行性;然后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角度,说明我国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再加上对国外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借鉴以及我国本身对政府债券的管理经验,表明我国能够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管理。最后第六章首先指出了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对人民币币值稳定的冲击,发债主体、发债规模的确定,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不彻底,政府行政运行方面的存在的问题等等。然后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主要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确定发债主体、发债规模、投资主体;深化分税分级财政财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政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