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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及网络的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版权的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版权人起诉网络中的个体版权侵权成本高、困难大,法律允许其通过版权间接侵权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赔偿责任。版权因应私人复制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同时,也应适应该些技术的发展要求及社会公众的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其中包括对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第512条为提供临时数字传输、系统缓存、宿主及信息定位工具的四种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避风港”的保护,在一定条件下,该些服务提供商因某些行为而侵犯他人版权的,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为提供网络自动接入、自动存储、信息存储空间,以及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提供商提供了“避风港”,然而,从目前我国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决来看,有些服务提供商,例如提供存储空间的视频分享网站的“宿主”很少能够受到“避风港”的保护,而有些服务提供商,却利用“避风港”条款逃避了责任的承担。这种情况的产生,既有我国相关立法上的问题,也有司法适用上、理论研究上的问题。本文通过详细解析美国相关判例及我国案例,对美国传统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及其在网络侵权中的适用及发展,以及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责任限制进行了深入分析,突出研究了对个案中各类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和把握,及作为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责任限制条款的避风港的适用条件,在此基础上,对比我国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判定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反思了我国版权保护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过度保护的问题,并进而提出了相关具体对策和建议。 全文分为四个章节: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研究了美国传统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本文将美国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总结为三种类型:替代责任、帮助侵权和意图诱使侵权。替代责任要求被告有权力及能力对侵权行为进行监督,并从侵权中获得了明显且直接的经济利益;帮助侵权理论要求被告知道侵权而实施了引诱、促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为他人侵权提供了物质帮助;意图诱使侵权,是指虽然开发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具有实质性侵权用途,但由于开发者或提供者具有诱使他人侵权的意图而应当为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该章结合相关判例,对每个类型的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个案中对该些要件的认定及把握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不同类型间接侵权责任的侧重点及相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 第二章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责任,主要研究了传统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发展及各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网络侵权中的判定。该章首先通过分析网络版权保护的困境强调了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重要性,接着详细解析了美国几起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案件中版权替代责任及帮助侵权责任各个构成要件的在网络环境中的具体认定和把握。由于目前国内外理论及实践对于网络对等传输软件开发商及服务商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判定争议很大,而这又是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难点问题,因此本章对该问题进行了专节研究。根据不同模式对等传输技术的技术原理及特征,对每种模式下的对等传输网络间接侵权责任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三章研究了作为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责任限制的“避风港”条款,结合立法文件及相关判例对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第512条中提供临时数字传输、系统缓存、宿主及信息定位工具的四种网络服务提供商“避风港”条款及其具体适用分别予以了分析和解读,并对我国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判定及其免除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第四章在前三章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判定中存在的问题,指出我们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对美国相关立法移植的形式化、对美国相关判例解读的片面化及对美国相关理论适用的机械化的问题,并分析了产生的原因,进而对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反思。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特殊性,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均必须贯彻利益平衡的原则,版权间接侵权判定应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并考量经济及科技发展水平,坚持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本章结合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网络版权间接侵权案件审理中如何贯彻该原则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