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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开发战略带来的政策利好推动着沿海经济快速发展,但是大规模的开发活动导致沿海生态区的环境状况急剧恶化,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遭到威胁。从环境立法角度来看,在设区的市取得地方立法权的前提下,沿海城市应破除行政壁垒,共享立法资源,尽快推行沿海生态区协同立法制度,实现沿海生态区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包括绪论在内,文章共有四部分。绪论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且对生态协同立法的理论依据进行了阐释。在这一部分,笔者对“生态区”“沿海生态区”“协同立法”等概念进行分析,为下文展开讨论奠定基础。第一章是沿海生态区协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认为一方面沿海生态区各方开展协同立法确有必要,是推动沿海地区生态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和实现沿海生态法制协调统一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沿海生态区开展协同立法有其可行性,我国《立法法》《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和我国已有的立法协作实践为沿海生态区协同立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借鉴。第二章是沿海生态区协同立法的模式。笔者考量江苏沿海生态区生态要素的复杂特性,在贯彻生态综合治理理念的前提下,从主体、内容、主要程序三方面探讨沿海生态区协同立法的模式。沿海生态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担任协同立法的职权主体,同时设立专门的协调主体,实现协同立法过程中立法职权主体之间的意见互换和信息交流;沿海生态区协同立法应涵盖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即重视立法职权主体的立法质量、强化行政执法主体相关职责、加强沿海企业的生态保护责任、完善环境侵权损害的救济制度;沿海生态区协同立法的主要程序包括总体规划、起草制定、审议表决和效果评估。第三章是沿海生态区协同立法的保障机制。笔者按照协同立法的流程,分别阐释协同立法前、协同立法中、协同立法后各阶段的保障机制。在协同立法前,通过立法权限差别化配置机制和协同立法论证机制保障协同立法准备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协同立法过程中,通过沟通协商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提高立法效力和立法质量;在协同立法后,通过签约加入机制和冲突解决机制保障协同立法成果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