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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意思为“纠纷解决替代机制”,是对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特指美国现代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意识形态的变化,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与成熟,后来逐渐发展成为20世纪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①现在在全世界范围加以变革,各国根据具体国情,在不同程度或不同角度都确立了相应的机制,在解决纠纷领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的法律理论与实务界也就我国现有纠纷解决方式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发展,使其能扬长避短,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等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并率先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做了尝试,收到良好的成效。本文通过对英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经过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与实践后认为,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国情与实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纠纷解决机制。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ADR的概念、产生背景及特点;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ADR纠纷解决机制在医疗纠纷解决方面的适用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司法诉讼,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程序,找出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介绍ADR机制在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可行性分析。第四部分介绍域外国家和地区ADR机制的立法比较。第五部分主要是关于我国医疗纠纷ADR机制的构建,其中提出几点意见:第一,建立专业化的医疗仲裁机构;第二,建立“调解前置”制度;第三,完善医疗纠纷ADR机制的配套制度建设。目的是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缓解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约诉讼成本,方便、快捷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同时使得非诉讼解决方式可以得到更高的公信力,成为诉讼途径的有力补充,同时也成为司法制度的有力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