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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新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完备的体育法体系。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所提出的明确任务和要求,前国家体委明确指出,建立完备的体育法体系是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目标。然而,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尽管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日益加强,体育法学研究也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但由于体育法学起步较晚,其研究成果、研究方法与其它法学学科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是理论研究的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体育立法滞后,直接效应是体育领域里存在颇多的法律空白,许多体育事件发生后,不能从法律理论上予以充分解释和确认。由此,面对国际、国内市场的飞速发展,面对我国加入WTO和北京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应该尽快步入更深层次。根据其他部门法及法学发展的经验,要构建符合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法体系,就必须确立体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是否具有独立的部门法地位,才能保障体育法规体系的合理、协调和完整性,并对体育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因此,我们不能指望等到各种体育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之后,再去做总结性的理论研究,去思考其究竟属于什么,应该处在什么位置,而应当在借鉴其它法律部门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积极主动地进行探究,这是体育法学研究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本文认为,应当确立体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这直接关系到体育法及体育法学的发展方向和进程。本文从体育法学不同时期关于体育法地位的不同观点,梳理对体育法地位研究的学术成果,分析归纳出我国体育法地位的几种学说并指出它们的不足之处。进而认为,体育法是独立部门法,因为原有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是调整对象加调整方法,由于调整象比较空泛,或者说,不好界定,所以辅之以调整方法。现在要改变这种情况,而应更加强调调整对象,弱化调整方法,并且对调整对象重新定义。同时,本文运用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和流行的价值分析法,对体育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的可行性作初步的论证。最后,为确立体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体育法也有必要体系化。为了完善体育法体系,还须引入具有概括的体育法律原则。由体育法规则作为基本素材,体育法律原则作为统领要素而产生的体育法体系,才符合国内、国际体育事业发展新形势的法体系,才能维持体育法律的长足健康发展。确立体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建立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法体系的必然要求,应当作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重要课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时期,以社会对体育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科学、合理地确立体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对体育法的发展方向和进程,具有理论指导价值。体育法的部门法地位,对这一课题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在我之前做了很多卓越的工作,我这篇论文的完成,应该说只是站在他们的肩上做了一些总结性的工作,在此对他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