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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务事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众所周知,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夫妻要处理的日常事务琐碎繁多,如果事事都要求夫妻亲力亲为,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必要的,所以为了方便夫妻共同家庭生活的便利,夫妻之间就有在日常家事范围内相互代理的必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拥有的物质财富越来越多,人们的日常生活交易更加频繁。交易不仅关系着夫妻双方的利益,也影响到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对夫妻之间在日常家事范围内相互代理的权利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从而更好地指导人们日常生活的交易行为和司法实践。目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已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在婚姻家庭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前两部婚姻法中却都没有对该制度加以规定,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仍未明确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仅抽象规定“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在,并且在理论界对此也做出了一些研究,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加以细致的研究,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完善提供一些更加合理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计两万多余字,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三个案例的介绍,提出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擅自代理另一方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纠纷的焦点之一就是夫妻一方是否享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我国立法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却没有明确规定,而作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雏形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17条第一款规定1又比较简略,不利于指导实践,所以需要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第二部分,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述,主要介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演变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从罗马到现在,经历了从只承认妻子对丈夫的代理权到承认夫妻相互享有代理权,从只归责于夫到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发展过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即婚姻的效力而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当然享有的权利,它是婚姻的法定效力之一,是当然享有的,不需要任何委托,是法定代理权。第三部分,对外国和一些地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立法规定加以介绍和评析。本部分主要是介绍外国和一切地区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规定,并加以评析,从而归纳立法的先进之处,例如,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界定、行使的限制以及行使的原则等方面的立法规定等等。这对我国未来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对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立法的现状加以分析,指出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进而结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特征和借鉴外国和一些地区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建议。建议我国在立法中明确的规定“夫妻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互为代理人”,同时在具体制度构建上要对日常家事的范围予以合理界定、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原则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