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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电视广播组织最早始于1923年创办的中国无线电公司广播电台,经过近百年的发展,我国的广播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建成了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有线、无线、卫星等多种技术手段并用,中央和地方结合的广播影视网,形成了规模宏大、门类齐全、混合覆盖的广播影视体系,走出了中国特色的广播影视发展之路。如今,广播影视已成为我国最为普及、最为便捷的宣传工具、信息工具和娱乐工具,是人们获取资讯信息、享受文化娱乐的主要渠道,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盗播广播信号等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也层出不穷,特别是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盗播广播信号的行为不断增多,广播组织的权益屡受威胁,在最近几年国内乃至国际上的重大赛事中——如2006年的世界杯、2008年的奥运会等,广播信号都遭到了大范围的盗播,给广播组织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也给民众接受广播信号带来了混乱和不便,极大地影响了正常广播播放秩序。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组织权保护的研究,不断完善我国广播组织权保护制度己然刻不容缓。本文即从广播、广播组织和广播组织权的概念着手,分析广播组织权保护的发展渊源,探讨、思考国际上和西方先发展国家对广播组织权的理论研究和保护实践,析其利弊,继而重点研究我国广播组织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分析新形势下(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国际变革,最后提出相应的措施构想,以期为我国的广播组织权保护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些许可供参考的建议。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通过丰富和完善其本国著作权制度来保护广播组织的权益。但由于两大法系著作权保护理念的差异,在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上也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广播组织权保护的理论研究主要构筑在其“激励论”理论上,将广播组织权视为著作权制度的延伸,以美国、英国等为典型;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制度构筑在自然权利理论之上,因此他们通过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了“邻接权”制度,将广播组织的权利看作是一种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或有关的权利,以德国、法国为典型。从实践上来看,西方国家关于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实践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一是《罗马公约》产生前阶段,这一阶段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广播组织权保护规范,一些国家为保护广播组织的权益而在国内法中授予了广播组织一定的权利;二是《罗马公约》产生后到20世纪90年代,《罗马公约》确立了广播组织享有的权利,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世界各国纷纷在本国立法中借鉴吸收了公约的规定;三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广播组织权保护不断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国际社会纷纷对本国法律进行完善,规避新出现的侵权行为。在国际公约方面,国际上公认的主要条约有《罗马公约》、《卫星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区域性条约主要包括欧盟系列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卡达赫纳协定》等。本文的研究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广播组织权概述。该部分从广播技术的发展谈起,界定了广播、广播组织的概念,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及国际公约关于广播组织权保护的历史。随后,论述了广播组织权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是国际社会关于广播组织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分别探讨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广播组织权保护的理论,并对两大法系国家关于广播组织权保护的立法体例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是国际社会关于广播组织权保护的实践。主要是国际社会在广播组织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以及西方国家在广播组织权保护方面的实践工作和思考。第四部分是我国的广播组织权保护现状分析。该部分首先讨论了我国广播电视业的发展现状和侵权现状,然后对我国广播组织权的立法和保护现状作了分析。随后讨论了我国广播组织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面临的挑战。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广播组织权保护制度的建议。该部分提出了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原则,即保护广播组织正当利益的原则,保护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的原则,兼顾广播组织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适当学习和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的原则,尊重我国国情.和保护我国利益的原则等。从主体、客体、权利内容、限制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广播组织权保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