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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公民直接、实质参与刑事审判的制度样态,如同一种社会仪式,代表着此社会的思想、制度和法治信仰,区分出与其他社会的不同。未来,我国应实现最大化参与可能,在参与数量、范围之外,还要致力于提高参与质量和参与深度,发挥参与公民之智识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价值。本文考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现状,深入分析参与效果不彰的两大原因,从制度价值、制度主线和制度目标等三个角度明确制度的优化方向。在比较法的基础上,作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最低限度区分,提出人民陪审员实质参与的进路。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制度样本分析。案件信息获取度、庭审积极性、案件事实问题的区分能力和事实认定效度,是判断我国公民是否实质参与刑事审判的依据。本部分以此四种依据,考察W市O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的情况,分析人民陪审员参与效果不彰的原因存在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前者为人民陪审员自身的制度认知差异和心理落差,后者为缺乏保障实质参与的配套机制、事实问题的界定云雾迷蒙。
第二部分,我国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价值、主线和目标。我国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价值,是践行人民司法群众路线、培育司法领域的公共理性和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我国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中轴线是司法民主,要更新以往的形式民主观念,实质参与强调参与公民独立思考、活动充分资讯和协商对话。在现代法治社会,我国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目标是司法公信力,要发挥制度的司法功能,保障法官和参与公民的主体权威,避免过分关注政治功能。
第三部分,比较法视野下的公民参与刑事审判及其启示。该部分介绍了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代表性制度,包括台湾地区国民法官制度、法国参审制度和美国陪审团制度。该部分主要考察参与公民的参与资格、参与范围和裁判职权,制度运行所必需的对抗式诉讼机制和法律专业人士应给予的“照料”。受此启发,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的实质是裁判职权配置问题,要确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范围。
第四部分,我国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完善进路。将裁判文书作为坐标系,具体化事实认定范围,细化法官指示制度和问题列表制度的内容,提出有必要制作证据列表,提高法庭审理的对抗性,落实集中审理等庭审原则,借鉴交叉询问制度以优化我国法庭询问制度,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心证证明模式。
第一部分,我国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制度样本分析。案件信息获取度、庭审积极性、案件事实问题的区分能力和事实认定效度,是判断我国公民是否实质参与刑事审判的依据。本部分以此四种依据,考察W市O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的情况,分析人民陪审员参与效果不彰的原因存在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前者为人民陪审员自身的制度认知差异和心理落差,后者为缺乏保障实质参与的配套机制、事实问题的界定云雾迷蒙。
第二部分,我国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价值、主线和目标。我国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价值,是践行人民司法群众路线、培育司法领域的公共理性和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我国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中轴线是司法民主,要更新以往的形式民主观念,实质参与强调参与公民独立思考、活动充分资讯和协商对话。在现代法治社会,我国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目标是司法公信力,要发挥制度的司法功能,保障法官和参与公民的主体权威,避免过分关注政治功能。
第三部分,比较法视野下的公民参与刑事审判及其启示。该部分介绍了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代表性制度,包括台湾地区国民法官制度、法国参审制度和美国陪审团制度。该部分主要考察参与公民的参与资格、参与范围和裁判职权,制度运行所必需的对抗式诉讼机制和法律专业人士应给予的“照料”。受此启发,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的实质是裁判职权配置问题,要确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范围。
第四部分,我国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完善进路。将裁判文书作为坐标系,具体化事实认定范围,细化法官指示制度和问题列表制度的内容,提出有必要制作证据列表,提高法庭审理的对抗性,落实集中审理等庭审原则,借鉴交叉询问制度以优化我国法庭询问制度,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心证证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