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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所有权与先占的挂钩和脱钩为主线展开对流域水资源利用的经济学分析.水资源由于其物理特征,以致成功运用所有权与先占相脱钩的规则以规范其使用比较困难.水资源的地域分布呈现为江河流域,江河流域具有公共池塘资源的属性,由此成为了建立所有权与先占相脱钩的规则以规范水资源利用的不可分割的单元,而能够成功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规则往往符合Ostrom的制度设计八项原则.政府往往是产权规则的提供者.所有权与先占相挂钩的规则(先占原则)既刺激水资源的开发,又能节省政府执行与实施产权规则的费用.先占原则适用于水资源开发的初期.但是,由于水资源的稀缺性增强,先占原则往往导致争夺水资源的过度投资,所有权与先占脱钩的规则能抑制争夺水资源的过度投资,但是要付出实施与执行该规则的巨大成本.为了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政府会选择最佳的所有权与先占相脱钩的规则,科斯定理可以用来分析政府这一选择行为.引入多个利益集团,可以发现确定水资源所有权与先占脱钩的规则乃是多个利益集团进行产权缔约的结果.利益集团可以分为政治家、官僚及私人产权要求者三类.影响产权缔约结果的因素概括为:预期总收益的规模、相互竞争的利益集团数目、产权缔约方之间的异质性、信息问题和现有的和拟议中的财富分配的集中程度.根据上述的理论分析,本文对新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利用进行了案例研究.首先,介绍了在先占原则下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分配状况;然后,概括了人们在先占原则下利用塔里木河水资源的过度投资行为;最后,讲述了塔里木河流域建立所有权与先占脱钩之规则的艰难历程.最后,本文结论如下:先占原则对资源开发的局限性,资源属性对产权设施的决定性、政府权威对产权界定的必要性、资源利用者对产权缔约的重要性.同时,本文对中国治理流域水危机的启示是:一、要正确处理制度治水与工程治水的关系;二、要正确处理流域治理与地方治理的关系;三、要正确处理流域层次治理与次流域层次治理的关系;四、要正确处理流域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五、关于南水北调工程的近忧远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