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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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区块链+司法”的新模式在实践中运用的愈发的广泛。所谓区块链电子数据,是泛指一类由区块链技术所加持的证据材料,在证据法的价值层面,它可以有效厘清复杂案件事实,运用海量异构证据处理案件,提升司法办案水平等。但当前在对区块链电子数据的司法审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未充分认识到区块链电子数据的特殊性,未对不同类型电子数据的审查规则作出区分。此外,审查中对电子数据采信过度极端化、认证的标准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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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区块链+司法”的新模式在实践中运用的愈发的广泛。所谓区块链电子数据,是泛指一类由区块链技术所加持的证据材料,在证据法的价值层面,它可以有效厘清复杂案件事实,运用海量异构证据处理案件,提升司法办案水平等。但当前在对区块链电子数据的司法审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未充分认识到区块链电子数据的特殊性,未对不同类型电子数据的审查规则作出区分。此外,审查中对电子数据采信过度极端化、认证的标准与依据不一致等现象也层出不穷。在此种情境下,如何转变对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数据审查的认证规则与立法理念,并且规范区块链电子数据审查流程,解决当前区块链电子数据审查的手段单一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的写作主要从三个部分展开论述,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文章的第一部分,意欲从我国民诉中区块链电子数据审查的内涵界定与层次属性展开,找出电子数据审查背后的法理基础,并对区块链电子数据审查的功能作出阐述。文章的第二部分,通过对规范的检讨与实例的考察分析,检视当前涉及到区块链电子数据的审查中存在的困境与阻碍,并探求其实践中运用遇阻的根源。最后一部分,通过结合传统电子数据的审查规则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并以传统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审查为基线,提出优化我国区块链电子数据审查的进路,重构技术证明框架下的法律审查模式。首先,在法院审查的司法认证规则上,落实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与推定和反驳要件的审查规则,确立法官心证作为“兜底性”的审查规则,明确司法人员及辅助人员的审查义务。其次,在证据能力审查规则的适配上,区分不同种类电子数据并适用不同的审查模式。最后,提出证明力审查规则的配套化制度建设,包括搭建虚实证据的相互印证制度等,以解决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明力审查不一的局面。通过以上规则的确立与适用,为我国民诉中区块链电子数据的审查提供一些可行性参考建议与对策,以期推动我国电子数据审查规则的体系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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