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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辩论原则是当事人主义所孕育的重要内容,那么自认制度则是辩论原则所培育的奇葩。自认制度以辩论原则为理论基础,产生成长于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土壤之上,主张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免除举证责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意思自治,进而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自认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无论是在实践还是理论上都形成了丰富的内容。我国的自认制度移植于西方,在诉讼环境尚不成熟的情形下,其在我国的发展多少显得有些营养不良。在我国进行审判方式和证据制度改革的今天,对于自认制度的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自认进行了理论界定,阐述了我国自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自认制度的完善提出薄见。文章运用了实例分析、图表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力求对自认制度进行明晰的阐述和论证。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自认的定义、性质、构成要件、形式与分类、效力上对自认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厘清一些理论上的分歧与争议,如对自认的性质、自认的构成要件的争议等,这是进一步对自认制度进行阐述和分析的基础。第二部分从我国的现实出发,着重分析了我国自认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从我国自认的立法现状和立法变化来看,自认制度存在着立法凌乱、互相矛盾、以及立法缺失等多方面的不足,是我国自认制度构建和完善的瓶颈。而这些不足源于我国的经济背景、诉讼环境、相关诉讼原则和理念以及程序保障缺失等多方面的原因。移植而来的自认制度相对于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和诉讼环境来说,多少是有些超前的,因此在缺乏营养的情况下水土不服的情况比较严重。然而鉴于自认制度对我国诉讼法治进程的重要意义,我们唯有不断地反思和加紧前进的步伐。那么如何对我国的自认制度进行完善?我们在进行自我反思的同时也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文章第三部分便对域外自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找出了英、美、德、法、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差别,总结了对我国有益的借鉴经验,以为我所用。最后一部分文章重新回到我国的现实,从立法、相关制度和原则的完善两个角度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对自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