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的关系与立法协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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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价格法》颁布以来,总体上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为我国的价格改革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价格法》势必进行调整,摒弃计划经济时代价格管理的思维模式。 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试图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相互关系进行基础性的理论分析,从市场经济和反垄断法、价格法的关系着手,阐述了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市场竞争机制,而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价格,非竞争领域管制价格,以及政府在特殊时期直接干预市场价格的法律规制,则是价格法的基本功能,反垄断法和价格法既有分工又须相互配合。 第二章分析了我国《价格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价格法》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政策目标不明确和立法分工不合理;法律条文不完善;执法机制不协调。本章着重分析了价格法现实问题的形成原因,以便作为进一步讨论如何修订《价格法》的出发点。 第三章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韩国、日本等价格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的做法和经验,论证了在国家适当干预市场经济成为世界主流的当代,反垄断法与价格管理立法应当并重,同时,应参考其他国家经验正确确定我国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的分工。 第四章从价格法功能定位需考虑的因素、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相互关系的处理原则,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的功能、政策目标等方面,具体分析了我国当前应如何处理反垄断法和价格法关系。 第五章即最后一章基于上述的理论分析,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完备提出了具体建议,包括改变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规范分散立法的现状,将价格垄断行为划归到反垄断法中,价格法集中规范政府对宏观价格水平的监控和调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在特殊时期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以及对暴利、价格欺诈、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而在执法机构的设置上,一方面要强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要注重与产业部门的协调,避免反垄断执法与产业政策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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