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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犯罪是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它比单独受贿更具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其共同犯罪除具备一般共同犯罪的共性之外,还具有其个性和特征,使得其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更加富有挑战性。为严惩这种腐败现象,更好地防治贪污受贿犯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研究贿赂罪中的共问犯罪问题,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本文围绕在理论上有争议的共同受贿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借鉴及吸收成熟和有影响力的观点,系统论证了共同受贿犯罪认定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在一定层次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本文首先探讨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问题。共同受贿犯罪涉及共同犯罪与身份犯理论,笔者着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作了探讨,肯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共犯并且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够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这一论点。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问题,本文对理论界存在的“主犯决定说”、“分别定罪说”和“从一重处断说”观点进行了辨证分析,提出了按照“区别对待说”对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受贿行为定性的观点,并以“利用职务便利为核心”作为标准对具体行为的处理做了分析论证。然后,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中所表现的不同行为进行了认定。其次,针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特殊性,本文在借鉴、归纳各种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认定,以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事先有无共谋为前提条件,对其所表现的不同客观行为进行了分析。再次,对于单位共同受贿犯罪的有关问题,本文首先肯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然后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实施的单位受贿犯罪以及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实施的单位受贿犯罪进行了认定分析。最后,本文对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及处罚原则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若干问题,许多学者均作过精辟的论述,本文试图在归纳各方观点的基础上,从受贿共同犯罪的构成与司法认定的角度进行探讨和论证,并就此类犯罪在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个人的见解,希冀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