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代孕生育这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运而生。代孕是委托方夫妇和代理孕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将受精卵植入代理孕母的体内,由代理孕母负责怀孕分娩,并且在代理孕母生产后将孩子交给委托夫妇抚养的行为。由于代孕可以实现不孕不育的夫妇拥有孩子的梦想,也可以让一些不愿意亲自受孕分娩的女性和同性恋者、单身人士等拥有自己的孩子,因此,代理孕母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备受关注由于代孕打破了传统的生育方式,因此各个国家对其规定也不尽相同,甚至形成了截然相反的态度。如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印度为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代孕生育完全开放,因此世界上众多希望委托代孕的人士都前往这些地区,这也更加促进了这些地区代孕产业的发展;而以德国和法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对于代孕生育采取坚决否定的态度,不承认代孕协议的效力;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对于代孕生育采取辩证的态度,有选择性的认可代孕生育的部分内容。在对于代孕的态度上,学界也是仁者见仁,有的从制度设置、伦理道德、人口控制、代孕协议的效力等角度论证代孕生育的不合理性:也有的认为代孕生育对人类利大于弊,如果法律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并对其予以合理的规制,代孕生育就会朝着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角度发展。作为新技术,代孕生育对伦理道德等都进行了冲击,运用不好,确实会带来诸多纠纷,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这些都可以通过法律加以规制,进而使得代孕生育技术为人类服务。通过对国外和我国代孕生育立法现状的分析,明确我国目前在代孕生育方面的规定的不合理性和绝对性,即我国不应该在代孕生育的态度上采用“一刀切”的态度,而且不应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制,应该在法律层面确定代孕生育的法律地位。最后提出我国应该在参照国外关于代孕生育的相关立法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为代孕生育立法。在具体的规制过程中,应该在允许代孕生育的类型、代孕协议双方的条件限制、代孕协议的内容和效力、代孕所生子女的亲自关系的认定等方面加以具体明确的规定,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参与审核,使得我国代孕生育制度能够真正为需要的人服务,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