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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是一个人成长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当个体有能力充分控制与处理个人隐私的时候,个体才能感知到其存在的价值与生命的真谛,进而获得人生的归属感与幸福感。因此,当个体认识到隐私的重要性之后,基本权利谱系便逐渐产生了隐私权,自然人能够对个人合法隐私与隐私现象进行独立自主支配,排除不当干涉,进而保障个人尊严与利益。随着公权力的扩张与社会的发展,民法上的隐私权已经不能满足公民的需要,进而产生了宪法隐私权,其主要描述三种权利:防止政府侵入个体家庭或个体人格的权利;保障个体自主选择的权利;保障个体能够拥有控制与自身有关的信息传播的能力。在宪法隐私权的立体化保障体系中,保护是宪法隐私权研究的初始阶段,限制是宪法隐私权研究的辩证阶段,限制之限制则是宪法隐私权研究的回归阶段。宪法隐私权限制的研究思路包括:界定宪法隐私权的规范内涵与保障范围;判断宪法隐私权是否受到了限制;对公权力限制宪法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再次论证宪法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准确定位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角色。通过分析宪法隐私权限制的法哲学依据与宪法学依据,分析宪法隐私权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阐明宪法隐私权限制的科学性与正当性,从权利的角度进行考察,初步阐明宪法隐私权限制的正当基础。此外,权利与权力良性互动是人权保障与法治发展的基本前提,权力会产生权利限制的效果,权利也会产生权力限制的效果。因此,存在权利限制必然存在权力限制,这样才会保持法治和谐。在宪法隐私权限制的基础上必然会延伸出宪法隐私权限制之限制(权力的限制),通过分析有关国家关于宪法隐私权限制的基本经验,更好地借鉴和利用国外的基本权利限制之限制的理论,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运用权衡结构重构隐私权案例的判决基础。在隐私权保障的具体案件中,逐渐加强对宪法隐私权限制的审查,促进宪法隐私权限制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实现宪法隐私权的体系化建构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