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英国公法学家沃尔特·白芝浩认为,英国宪法包含两个部分:“尊严的部分”——君主和贵族院;“效率的部分”——内阁和平民院。同时,英国宪法得以有效运行的秘密,在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几乎完全的融合。这些观点不禁发人深思:英国宪法为何被分为“尊严的”和“效率的”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各自拥有哪些权力以及它们之间究竟有何关联?此外,行政权和立法权如何形成融合?权力融合后是否能被有效地制衡?本文秉持上述问题意识,以白芝浩的《英国宪法》为研究文本,在结合历史背景的基础上,具体分析白芝浩笔下融合与制衡的权力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包括引论、尾论和四章内容。引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缘起、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并对国内外的研究状况进行了概要的回顾和分析。第一章,以白芝浩《英国宪法》的产生背景为切入点,探索君主、贵族院、内阁和平民院的权力。首先,由白芝浩的学习经历和《英国宪法》的文章主旨入手,确定了白芝浩的分析路径以实证研究为主,其研究对象为宪法的实际运行状况。其次,回顾英国1832年议会改革进程中的政治博弈,结合此次议会改革法案,探索君主和议会的权力变动以及它们行使权力的方式。最后,回顾1867年议会改革的历程和结果,进一步明晰君主、贵族院、内阁和平民院的权力变化以及它们行使权力的方式。第二章,依循《英国宪法》中“尊严的”和“效率的”划分方法,解释行政权和立法权最终得以融合的原因。第一,“尊严的部分”和“效率的部分”分别代表了英国宪法的合法性理由和有效性理由:君主和贵族院凭借神性(君权神授)和贵族气质吸引了民众的崇敬和信服,内阁和平民院因享有行政权和立法权而有能力保障宪法的具体实施。此二者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构成权力融合的第一个条件。第二,君主仅具有(仪式上的)形式性权力,贵族院仅具有(立法上的)搁置性权力,二者在英国保守主义和遵循传统的文化氛围里,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权力融合的另一个条件。第三,内阁负责行政,平民院负责立法,但由于内阁产生于平民院、平民院受到内阁领导的多数党的控制,从而使得内阁成为连接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扣子”,出现行政主导立法、立法保障行政的特殊现象,最终促使了行政权和立法权的融合。第三章,权力的制衡得益于两个方面:“尊严的部分”和“效率的部分”之间的制衡;对最高权威(终局性权力)的制衡。首先,“尊严的部分”和“效率的部分”互为补充,属于制约与平衡的体现:前者防止后者走向集权和平民的暴政,后者防止前者走向君主专制和贵族统治。在“效率的部分”中,既存在内阁与平民院(产生机制上)的机构制衡,也存在立法指导行政、行政促进立法的职权制衡。其次,平民院是唯一的主权机构,新选的平民院则是维护政制、政策单一性和统一性的最高权威。但是,由于平民院的多变性、党派性和自私性,受到了来自贵族院和内阁首相的制衡,前者是防止平民院权力集中的安全阀,后者是节制平民院党派性和自私性的调制器。最终,确定《英国宪法》中权力制衡的逻辑。第四章,《英国宪法》及其权力逻辑在内容和方法上的承前启后。第一,白芝浩对英国宪法“尊严的部分”和“效率的部分”的划分,继承了约翰·米勒的公法思想,即政制的产生基于两大基本原则“尊严”和“权威”。第二,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在一定程度上是源于对英国政治的观察,但白芝浩在对宪法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考察后,质疑了此种权力逻辑,他认为英国的行政权与立法权是处于融合状态的。第三,戴雪作为英宪理论的大家,在研究方法上由对法律条文和规则的实证分析,逐渐回归到由白芝浩所开创的对(不成文)宪法实际运行状况的实证分析。尾论部分主要阐述了《英国宪法》的理论地位和实践意义。白芝浩独辟蹊径地描述了英国宪法实际运行中的权力逻辑,丰富了权力制衡理论的内涵。但因未曾提及自由、法治和司法独立等有关宪法的重要问题,使得《英国宪法》存在美中不足之处。由于英国的政治改革具有渐进性和保守性特征,使得白芝浩对英国宪法的论述依然适用于今天,并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未来的改革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