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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伦理在本质上均为社会规范。从结构上看,一个完整的社会规范由价值观念和行为规则两部分构成。在价值一元的前现代社会,伦理与法混沌同一,没有明显区分。在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则导致伦理与法律在形式上的彼此分离和相互独立:伦理主要影响价值观念,而法主要体现为行为规则,二者分别依其自身规律运行,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如何正确处理伦理与法的关系决定着法治的成败,而现代法治发展的根本出路是以“伦理法律化”手段实现“法律伦理化”目标。由此,对伦理资源的鉴别和选取就成为法治建设进程中至关重要的第一步。环境伦理观对于环境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环境法的价值基础和正当性来源,有助于环境法的顺利实施和发展过程中具体问题的合理解决。但是,在伦理观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并不是所有的伦理主张都可以当然作为环境法治的理论基础,究竟什么样的环境伦理观是中国环境法治建设和发展所应依据的伦理资源,所选取的环境伦理观在哪些方面影响中国环境法,也即如何实现此种环境伦理观的“伦理法律化”和“法律伦理化”目标,以及此种环境伦理观的选取在中国环境法发展路径上的指示,这些问题都是中国环境法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本文就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分析了体现中国民族精神的儒家环境伦理观,并论证儒家环境伦理观对中国环境法从理论到实践直至发展方向的影响。论文第一章首先从伦理与法关系的一般理论出发,论述伦理与法是不能割裂与对立起来的两种社会规范,无论法的精神理念、价值目的、内容、实施,还是法变化的依据,都要受到伦理的影响与制约,其途径就是伦理与法的融合。伦理与法融合的途径即将一些经过选择的伦理价值观念按照法律程序转化为法律的价值观念,同时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将这些法律价值观、原则和道德转化为人们自觉遵守和实施的价值观、原则和规范,也就是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文章接下来客观评价了影响中国环境法发展历程的两种环境伦理观,认为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实质上是“征服”和“主宰”自然的人类沙文主义,生态危机是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逻辑后果。“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则无视人的中心地位,妄谈自然物的权利,不仅不切实际而且无助于解决生态危机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儒家环境伦理观这一从中国传统整体思想出发的新型伦理观,并将其定位为是“合理化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第二章从儒家环境伦理观如何实现“伦理法律化”的视角,论述儒家环境伦理观的确立对中国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环境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是环境法的价值问题,环境法本身并不是一种纯粹的价值,它只是通过自身的运作,来实现一定价值的规范体系,它是价值的载体和媒介,并以此使多样化的价值和价值追求获得合法性。中国环境法发展的关键在于对中国环境法法律价值的合理选择。儒家环境伦理观对中国环境法价值理念的主要影响即将“和谐”作为价值因子,纳入法律价值体系中,统领、协调、升华各种法律价值,实现法律价值的“和谐”转向。本章在此基础上还论证了和谐价值理念对中国环境法价值理念深化的形式。“和谐”作为儒家环境伦理观的精神内核,包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礼”、“仁”、“义”价值谱系,其中,和谐之“礼”体现环境正义实现的方式,和谐之“仁”体现环境民主的内在动因,和谐之“义利”体现环境公平与环境效益的选择。中国环境法“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的融入,有利于环境法原有价值的扩展和完善。第三章从儒家环境伦理观如何影响中国环境法“法律伦理化”的视角,论述儒家环境伦理观贯穿环境法运行全过程,在环境法运行各环节中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行为。中国环境法的立法理念实现从“人类利益中心”向“人与自然和谐”的转换,使环境法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时要满足对保持事物的有序、协调和稳定的要求。在这一立法理念的指导下实现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完善,基本制度的健全与协调以及立法机制的优化,并提出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立法趋势分析。儒家环境伦理观有助于我国环境司法能动性的建成,在环境能动司法中的重中之重是环境司法的伦理解释,环境司法伦理解释必须以对当前环境法所依据的伦理观的理解为基本立场,儒家环境伦理观的形成是环境伦理解释的理论依据。儒家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执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但对执法者的影响最为深刻的,既能够影响执法者的法律信仰的形成,也能够影响执法者的法律逻辑思维和职业伦理的形成,是对法律的漏洞作有效的补充。每一名环境执法者只有不断提高伦理道德修养,锻造执法能力,才能实现环境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达成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目标。在环境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受到环境道德的约束,同样,执法手段的选择也必须合乎环境伦理的价值取向。环境守法是环境法治实现的重要环节,环境法的良好实现有赖于公众的普遍守法。公众环境意识是环境守法的核心,只有当公众环境意识和环境法的价值理念相一致时,环境法制才可能低成本运行。在实现公众环境意识培养的过程中,儒家环境伦理观作为本土生成的道德伦理思想,具有环境教育上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第四章从儒家环境伦理观出发,明确了中国环境法发展的方向。中国环境法通常被认为是舶来品,对中国环境法发展的研究往往主要集中在对外国环境法的借鉴和移植上,而往往忽视了对中国环境法本土资源的研究。中国现实的环境问题和道德伦理基础问题是中国环境法发展的立足点。如果脱离客观现实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将成为空中楼阁,如果忽视历史传统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将成为无源之水。本章以儒家伦理观作为中国环境法发展的理论基础,分析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环境法继续“西化”路径行之不通,而民族性转向的主体性、自主性创新发展才是中国环境法发展的正确路径和方法。在中国环境法发展的模式选择上建立“双轮发展模式”,采用渐进式的“政府推进模式”,并实现“政府推进模式”和“社会演进型模式”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