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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虽然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海上制度,但是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对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却始终没有受到我国法学界的重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首先迄今为止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国际公约来规范打捞清除法律关系;其次以往发生的沉船事件大都不具规模,所造成的损失较小,尚不足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但是近些年来这种现象有所改变,伴随着国际联系的日益紧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影响一国发展速度的决定性因素不再局限于其自身,而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与其它国家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这种大环境促进了国际航运业的飞速发展,从事国际运输事业的船舶数量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同时,伴随船舶体积和规模的不断增大,船舶沉没后对于航行安全和水域环境安全所造成的威胁也日益严重。因此,如何设定一个完善的制度来解决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成为了当务之急,也是目前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文在分析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充分联系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实践,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即:沉船沉物的范围问题;现有制度的缺陷问题;以及承担打捞清除义务的责任主体的问题。为了解决以上所提出的问题,笔者首先比较分析了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并找出其中可资借鉴之处,然后具体阐述我国现有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方向,并对这种意见和方向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研究。通过本文的论述笔者认为沉船沉物打捞清除是一个涉及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且与实践紧密相联的问题,但是我们对于这一领域中所发生的各类具体问题却还没有形成一个明确而统一的认识,研究不够深入,立法也不够完善。因此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我们应当更加偏重对这一领域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在充分了解实践的基础上努力与国际立法趋势保持一致,力求为我国的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实践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