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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通过(以下简称《公约》)。同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的出台为国际社会合作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的结构体系十分完备,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机制、实施机制和最后条款。其中,将腐败资产追回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加以规定是《公约》的重大创新与突破。《公约》在第五章对资产的追回、处置、返还所依据的条件、程序和方式都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为各个缔约国开展国际司法合作追回外流腐败资产提供了蓝本。本文以腐败资产追回机制为框架,结合目前在资产追回方面具有“基本法”地位的《公约》,按照预防监测——资产追回——资产处分的思路,对腐败资产追回机制作全面的梳理和研究。其中,第一部分介绍了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基础理论,包括腐败资产追回的含义,阻碍腐败资产追回的因素以及腐败资产追回的价值。第二部分按照《公约》的框架,介绍和分析了腐败资产的预防机制、直接和间接追回措施和处分方法。对于腐败资产转移的预防和监测,在分析《公约》关于预防洗钱的一般性措施的基础上,还对《公约》中预防和监测腐败资产转移的强化措施进行了解读。对于腐败资产的追回,本文依据《公约》所提出的两大类型分别论证。首先就腐败资产直接追回的三种基本类型,包括提起民事确权诉讼、申请补偿或赔偿、所有权承认的核心要素加以分析,并指出直接追回措施的优势与不足。然后,按照同样的思路分析了腐败资产的间接追回措施,包括承认与执行国外刑事判决,主动没收和非经刑事定罪的没收。对于腐败资产的处分,本文主要分析了《公约》的强制返还原则、资产分享和费用补偿问题,并对国外在资产分享方面的作法进行重点介绍。第三部分,是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提出完善我国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建议,同样是依照预防——追回——处分的框架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