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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金融改革也必然要走金融深化的道路。借鉴其他国家金融自由化改革的经验与教训,金融自由化必须要有与之相匹配的监管制度作为保障。我国的金融监管是建立在安全性监管优先的基础之上,一方面,由于安全性监管维护金融安全的低效;另一方面,其忽视了金融自由的本性,与金融自由化相背离。所以,建立怎样的监管制度确保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成功是我国面临的重要课题。基于此,在反思安全性金融监管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竞争性金融监管的观点,论证了竞争性监管的正当性,并提出了以竞争性监管优先为向导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议。全文将近2.8万字,共分为四个部分,结构如下:第一部分,该部分主要是对传统安全性金融监管的反思。首先从安全性监管目标入手,以历史发展的视角,回顾了安全性金融监管的确立与发展;接下来,探讨了安全性金融监管与公共利益理论的内在联系,通过对公共利益理论的批判,揭示出以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的安全性金融监管的理论缺陷,解释了安全性监管低效的原因;最后结合实际对我国的安全性金融监管进行了反思,提出了在我国确立竞争性金融监管的观点。第二部分,该部分探讨了竞争性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及其在中国的现实意义。首先从制度的层面说明了竞争性监管的含义与构成要素。从制度的伦理价值分析,竞争性金融监管符合金融自由的本性。从竞争性金融监管制度的构成三要素来看,即信息披露制度,良好的公司治理,强制市场退出机制。这三个要素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健全的市场功能。因此,三种要素共同发挥作用,一方面维护了有效市场竞争结构,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控制因金融自由化带来的危及金融安全的因素。接下来,对竞争性金融监管作出了法学理论上的解释。这一部分主要从法律价值位阶的角度论证了竞争性金融监管的法学基础。自由是金融的本性。自由的法律价值位阶应当要高于安全。这一部分通过结合具体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通过对自由与安全在法律价值位阶中的地位分析,在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的关系上,得出了以下结论:安全价值在我国金融监管法中应当更多地体现着作为实施和巩固自由价值的工具效用。再次,对竞争性金融监管作出了金融学上的理论解释。由于金融自由化的理论背景就是爱德华.肖和罗纳德.I.麦金农分别提出的金融压制论与金融深化论。追根溯源,在这一部分,文章比较详细地介绍了金融深化论的产生与发展,并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由安全性监管到竞争性监管的转变与金融深化论的内在联系。最后,从我国金融服务全面开放与我国当前金融业面临的挑战这一现实出发,论证了竞争性金融监管在我国的现实意义。按照我国金融业服务开放承诺,我国已于2006年12月11日全面对外开放金融业。这一部分,文章回顾了我国金融业开放的历程,分析了我国金融压制的表现及其成因,提出了我国必须构建竞争性金融监管制度,确保在开放竞争环境下实现金融自由化改革并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第三部分,集中论证了竞争性金融监管的正当性。首先,借用产业组织理论,通过市场有效竞争模型从理论上论证了竞争性金融监管的正当性。金融市场属于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金融市场的效率取决于规模经济和一定程度的市场集中度,再加上,金融机构作为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其有走向垄断的趋势。因此,需要政府通过监管法律在市场集中和市场竞争中寻求一种平衡,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结构,保证有效竞争。其次,从竞争性金融监管有助于实现金融自由化改革目标,增强监管的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管理水平以及降低隐性和实际担保所带来的道德风险这五个方面论证了竞争性金融监管的价值。再次,讨论了竞争性监管如何获得正当性,即其正当性的制度保障。竞争性金融监管的效率函数与市场纪律发挥其作用的程度正相关。因此,分析重点是竞争性金融监管如何通过发挥市场纪律的约束作用获得其正当性,或者说,如果信息披露制度和强制市场退出机制在维护市场纪律方面无效或者低效的话,那么竞争性金融监管就失去了其正当性。第四部分,该部分主要是以竞争性金融监管为导向,通过对比分析我国与相关国家监管法律的差异,分别从监管目标体系,准入管制,经营范围限制,监管方式、手段,监管模式,监管职能六个方面,以银行监管制度为中心探讨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首先,提出了构建竞争性监管目标优先的监管目标体系。坚持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方向,就必须确立竞争性金融监管目标优先的监管目标体系。只有监管目标与金融改革方向一致才能确保改革的成功。这一部分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法中的相关条文,指出,在以安全性监管目标优先的监管框架里,即便存在竞争性监管的条文,也无法发挥其作用。第二,改革金融市场准入管制。在这一部分,简单分析了新西兰的银行监管体制,通过研究新西兰银行注册的规制条款,同时对比我国银行准入限制,提出了降低我国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的建议。鉴于取消政府在准入管制方面的行政审批权难以实现,因此,文章认为,政府在准入管制方面的行政审批权一定要予以规范。对行政审批的控制和规范,也有助于降低准入门槛。第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文章的这一部分主要讨论了在取消业务限制后如何加强信息的披露。文章在详细分析我国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巴塞尔协议在这方面的规定,对我国在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文章认为,不仅需要有定性的披露更要有定量的披露,同时还要建立统一的风险评估方法确保披露信息的可比性。第四,推行市场约束型的监管方式。如何发挥市场监管的作用是推行市场约束型监管方式的核心。因此,这一部分在考察美国及欧洲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基础上,从市场监管发挥作用的前提出发分别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信息披露原则、实施灵活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了推行市场约束型监管方式的具体建议。第五,创新金融监管模式:以功能性监管取代机构监管。一旦跨入混业经营的模式,就必须改变现有的监管模式,实施功能化监管。文章在这一部分通过简单分析了美国的功能化监管模式,提出了我国在实施功能化监管前改革现有监管模式的几点建议。第六,强化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职能,实现竞争性监管体制对金融安全的维护。金融自由化带来了金融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风险。文章从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的概念出发,分别从监管的内容、监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效率三个方面详细讨论了风险监管与安全性监管的区别。最后,提出了强化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职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