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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过程是法官对客观事物进行主观思辨和自由认知的动态过程,自由心证在司法裁判中客观存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自由心证一直持反对态度,实务界也没有明确承认自由心证。虽然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自由心证的态度已经有所转变,但对于自由心证仍然没有系统化的研究,也没有明确自由心证的合法地位,实践中对自由心证的运用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导致自由心证的司法适用出现了各种问题。为了对自由心证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自由心证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研究,对中国民事诉讼语境下的自由心证进行了探讨和界定,然后选取B市法院681件民事案件中进行实证分析,并对B市法院42名法官进行了访谈,发现自由心证在法院的运行存在运用自由心证属于常态、主体因素影响较大、运用方式多样化、裁判方式有偏重、民商领域各有侧重、公开程度低六个特点,进而对自由心证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机械使用证据规则,消极适用自由心证、自由心证适用边界失控,存在“超自由心证现象”、错误运用自由心证三个主要问题。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分析,发现主要是制度规范缺失、主体因素限制、技术因素制约、利益因素衡量等四个原因所致。为了解决自由心证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应从制度维度和实践维度两个方面来解决问题。制度维度指出应在我国的民事诉讼领域全面确立自由心证相关制度,主要包括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正当地位、确立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心证公开等约束机制、完善证据规则、确立证明标准、确立违反自由心证的救济制度、建立完善包括现代法官制度、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建立健全法官保障机制等在内的相关配套制度。实践维度对自由心证运用中需要考量的最重要的客观性、正当性、普遍性、例外性、辩论性、相关性、合法性、公开性八个要素进行分析,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审判实务操作程序,将审判流程归纳为庭审准备阶段、归纳焦点阶段、证据调查阶段、事实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事实认定阶段、裁判阶段七个有序连接阶段,然后以上述八要素和七阶段的契合为切入点,建立了综合性自由心证司法适用模式,根据裁判过程的不同阶段和特点,确定各阶段应考量的自由心证要素和具体的操作要求,试图构建起一套符合中国司法运行规律的综合性自由心证运用模式—八要素、七阶段结合法,以便为法官在自由心证制度未确立之前,而审判实务中却在实际适用的情况下,提供一套可供操作的实践规范,以解决自由心证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