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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中,自由是一个不可逃避的概念,对于自由的理解,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地位、不同的视角决定了论者的不同观点。围绕着自由的内涵、规制与保护,人类社会形成了一套其赖以存在和运行的规则体系。在法律的世界中,或者更具体到私法的领域中,与权利义务概念密切相关的自由的概念,更是一个根本性的概念——人们通过法律关系的建立,将社会关系映射到法律世界中,从而实现法律对社会主体之间关系、对整个社会的调整。法律调整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确定社会主体自由界限、对其自由进行保护与规制的过程。 在现代私法领域,对社会主体财产权的保护和缔约自由是社会主体自由的主要内容之一,以意思表示为其要素的法律行为制度,正是这样形势下的一种产物。意思表示作为社会主体自由的一种体现,通过法律行为制度的中介,经过法律的评价,达到自由的实现或法律对意思表示的其他评价后果。本文中,意思表示是社会主体自由的一种表现,法律行为制度则为法律对自由的内涵的判断、对自由的保护与规制的体现,通过对意思表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的讨论,论及法律对自由的规制和保护的规则,从而检讨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价值理念、具体设计。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通过法律行为制度对意思表示所体现的自由的规制与评价,进行法律调整,实现主体自由,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制度运行的原动力。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是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契约制度,是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本文从意思表示与契约效力的关系入手,讨论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正是将自由与秩序这一对抽象的概念,放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意思表示与契约——中进行讨论。 本文分为绪论及七章:绪论;第1章、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与契约;第2章、契约中主体自由的实现——历史及比较法考察;第3章、契约及其效力;第4章、意思表示与契约效力的关系(一)——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第5章、意思表示与契约效力的关系(二)——意思表示瑕疵;第6章、意思表示与契约效力的关系(三)——情事变更情况下的意思表示;第7章、意思表示与契约效力的关系(四)——代理情形下的意思表示。 在绪论中,作者首先指出:我们对自由的讨论,可以说成是一种对社会规则的讨论,这种规则为一个社会存续所必须,同时它又是通过社会中的人得以确定,自由是一种客观与主观的结合。即对于自由概念的内涵及其保护与限制的讨论,必然要以一定的社会条件、世界观、价值观为前提,自由的确定,不可能是抽象的、价值中立的。 法律对主体行为的调整,应当保持在一种适度的状态,无论过宽过严,都必然因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为之妥协。在意思表示与契约效力的关系的领域中,这种状况就具体地表现为:意思表示对契约效力的影响,应当有一个适当的规则。在一个具体的社会中,法律对意思表示所代表的主体自由的限制与保护,应当具体地体现这个社会中。整篇文章,都是围绕着代表主体自由的意思表示与代表对主体自由的规制的契约的效力二者之间的规则设定展开的。 第1章界定了意思表示、契约与法律行为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意思表示,是一种主体意志在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法律行为制度则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实现主体意志的一种体现社会主体理性的工具;契约是法律行为的一种,是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法律行为。 第2章追溯契约制度的发展历史并且通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契约制度发展的比较,得出这样的结论:主体自由的实现,必然依托某种特定的规则,这种规则,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自由的界限。在契约制度的发展中,主体自由的实现,离不开契约的形式的构建——可以说,在此种意义上,自由本身就附着在对它进行限制的制度上。但是,随着技术与手段的发展,自由越来越表现出其对形式束缚的挣脱——意志上的合意,取得了独立的法律意义。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与近现代契约制度最大的区别在于其赖以存在并维护的理念的不同。对于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其所体现的价值首先是宗法制度下的秩序,这种秩序所赖以建立的标准或许可以说是儒家思想,或许其他,但决不是个人主义;现代契约制度中的“自由”,其社会基础是商品经济,它要求社会主体的平等,要求对个性的尊重。中国现代社会,正在从“身份契约”走向“自由契约”,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第3章界定了本文中所言的契约的效力,其不仅仅止于因契约而引起的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变动,而是指契约因其存在而引起的法律上的效果。从契约效力的性质、范围、拘束力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4章从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角度,讨论意思表示与契约效力的关系。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在此实际上体现了个体与社会的平衡。首先,从契约的主体、内容、形式等方面,讨论契约制度的构建如何体现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两种趋向的平衡。对契约不同效力状态的讨论,体现了蕴于契约的主体意志在法律评价下的不同效果。 第5章从意思表示的瑕疵的角度,讨论意思表示与契约效力的关系。本章从意思表示的瑕疵的各种形态及其所体现的不同的法律效果,讨论意思表示与契约的效力之间的关系。意思表示的瑕疵,代表主体意志的不完美,本章从实现主体真正意志的角度,讨论如何在补正主体瑕疵意志的同时,平衡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主体的真实意志,并消除其对社会的消极影响。 第6章从情事变更的角度,讨论意思表示与契约效力的关系。情势变更,代表因客观情况的变更引起的主体意志的落空。本章讨论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如何兼顾意思主体意志的实现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 第7章讨论代理制度下,意思表示与契约效力的关系。代理制度下,出现了本人、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本章主要讨论本人与代理人两种主体的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对相对人造成的影响。在此,本人的意志,通过代理人得以实现,在这个实现过程中,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因代理人的介入,而区别于其他双方直接缔结的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