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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对证券交易的影响表现为资产证券化和金融服务结构性改革。资产证券化丰富了证券类型,金融服务结构性改革产生了高频交易。同时,在新型证券交易过程中,基础资产透明度低,证券化链条长,结构性金融服务复杂等因素导致信息不对称,甚至产生证券欺诈等法律风险。内幕信息实质的不变性与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其形成信息优势的可变性丰富了内幕交易类型,同时也提出了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公度性难题。本文的论题是,在当前的证券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判断基础上探寻符合金融创新的适应性框架。证券内幕交易侵权的类型影响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本文展开的主线。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在内幕交易和因果关系两个基本逻辑框架下探寻确定原因事实和结果事实之间关联性的路径。一方面,在内幕交易事实因果关系识别的逻辑框架下,本文立足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对证券交易内涵与外延的影响,从资产证券化类型和交易方式的角度,适用“内源性”立法模式搭建新型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认定的新思路。另一方面,在法律因果关系认定的逻辑框架下,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对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进行类型化。在积极方面,将基础证券进行限缩解释从而受到新《证券法》的法律拘束;在消极方面,将与基础证券异质的新型证券内幕交易司法实践进行归类分析,从而得出新型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中法律适用的具体化。通过此框架应用到证券市场最具争议的三种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中阐明其效用。第一章分析我国证券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理论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节揆诸法理与发达法域之通行立法与理论,证券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理论之变革是探寻证明困难之解决路径。第二节梳理因果关系理论困境,及其在立法逻辑上的缺失和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首先指出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在证券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判断的中的缺失;在此基础上,探讨证券欺诈诉讼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分析问题所在。第三节对证券内幕交易因果关系判断之价值基础重新作出定位,达成因果关系判断中价值基础和利益位阶之共识。第四节重新定位因果关系的规则基础,内生理论和功能性立法相结合达成理论共识,分析技术与法律的“外部化”到“内生性”达成制度共识,从而确定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即在原则上降低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在规则设计上则以“内源性”立法模式填补法律的功能欠缺。第二章讨论证券内幕交易侵权之类型化,以认识各类证券内幕交易侵权的特殊性。第一节基础证券与衍生证券之内幕交易侵权,其划分依据为所载具体内容的不同。在衍生证券交易中,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存在两类内幕交易,借款方内部人士的传统内幕交易与贷款方基于公司参考资产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这种特殊性对2019年修订《证券法》统一规制此两类内幕交易行为的正当性提出质疑。第二节资本证券与加密资产内幕交易侵权,此种划分是第一节法定资本证券分类的延伸,加密资产内幕交易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解读内幕交易侵权,为的是解决立法的周延和前瞻性。第三节根据交易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传统交易模式内幕交易侵权和结构性内幕交易侵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内部功能的自洽性和外部包容性:从法律内部自洽性的角度,分析衍生证券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异质性带来的公度性难题;从法律外部包容性的角度,探索加密资产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路径;从信息优势可变性的角度,分析结构性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路径。第三章围绕证券内幕交易侵权之特殊性讨论各类证券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的特殊性。第一节分析基础证券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之特殊性。其一,从我国证券内幕交易侵权事实原因中的主观原因增多与客观原因之主观性两方面,分析内幕交易侵权原因的主观性;其二,分析内幕交易侵权结果的必然性;其三,从证券内幕交易侵权之不作为型原因、多因、介入原因以及纯粹经济损失四个方面,论证法律原因之主观性;其四,论证证券内幕交易损害结果之不确定性;其五,从损害结果本身、范围以及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以及因果关系标准的复杂性三个方面,分析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第二节分析新型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的特殊性。第三节在分析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之特殊性的基础上,构建证券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体系。第四、五章是围绕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对证券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加以具体化。第四章完善传统证券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第一节对传统证券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之局限性进行分析。一方面,委任性规则的运用要求对证券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进行限缩解释,另一方面,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进行限缩解释。第二节主张降低传统证券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第五章则是构建新型证券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第一节分析衍生证券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成立标准。首先分析衍生证券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基本结构,在面对异质性利益冲突时,探寻价值的公度性、简化证明方法,是获得复杂法律关系的解决路径。然后,将有区别的放宽认定标准,设定为衍生证券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主要格调。最后,提出放宽衍生证券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成立标准,降低衍生证券内幕交易损害证明度。第二节立足立法的前瞻性和预测性,基于底层技术的合规和法律体系的自洽,针对阐述加密资产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提出“内源性”立法逻辑思路。从内幕交易法律规范的外部融合性分析加密资产内幕交易侵权原因事实的判断。我国对结构性内幕交易采取“放任式”立法模式,第三节分析典型性案例分析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基本结构后,提出我国构建结构性内幕交易因果关系应建立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