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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作为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之一,发病人数多,且呈逐年增加趋势。截至2006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6,562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16,442例,死亡146,195例,现患470,247例。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尘肺病的防治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并制定了相关标准政策,通过综合防治,尘肺病人发病工龄、发病年龄明显延长。到目前为止,尘肺病仍然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国家为此承担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尘肺病单病种医疗费用具体赔偿标准和操作办法,各有关部门只能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对确诊的尘肺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进行赔付,这种赔付只是对劳动者劳动能力丧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并未考虑病人长期的医疗费用,造成劳动者特别是流动农民工人要求经济赔偿时无据可依。因此,探讨尘肺病人的最基本医疗费用和尘肺病单病种医疗费用水平,对于细化尘肺病的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依据、规范尘肺病人的治疗行为等具有深远的意义。
目的:明确尘肺病直接医疗成本的组成、范围及分布,初步分析尘肺病的影响因素,为进一步细化尘肺病单病种的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依据,同时为尘肺病的医疗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方法:本研究以北方钢铁集团企业医疗费用电子档案为基础,按尘肺病的分期、合并症医疗费用类型,选取了2003年~2005年三年936例尘肺病,计109,530条费用记录进行了统计分析,分别对单纯Ⅰ期和单纯Ⅱ期,以及Ⅰ期合并结核和Ⅱ期合并结核的人均住院医疗费用均采用非参数检验;同时,对237例尘肺病人的伤残等级、期别、工种、是否合并结核、年龄别、工龄别等的医疗费用进行了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医疗费用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主成分分析;对尘肺病直接医疗费用分析方法和尘肺病赔付机制进行了比较研究和探讨。
结果:尘肺病年人均总医疗费用下、上四分位数间距在3485.2元~8566.9元之间。尘肺病门诊年人均医疗费用范围为201.9元~799.5元;住院尘肺病人年人均医疗费用范围为1235.7元~11162.1元。对单纯Ⅰ期和单纯Ⅱ期,以及Ⅰ期合并结核和Ⅱ期合并结核的人均住院医疗费用均进行了中位数检验,发现Ⅰ期、Ⅱ期的年人均住院医疗费用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分别为0.1722和0.5552);除合并结核外,其他合并症如肺气肿、肺内感染等也占有相当比例;在住院费用明细中,药费、床费比例较高;尘肺病医疗费用的影响因素为伤残等级或者尘肺期别及是否合并结核。237例问卷调查尘肺患者中,合并症者161例,占67.9%,其中合并肺气肿、心脏病的尘肺例数分别占合并症总例数的21.1%、23.0%。尘肺病的主要影响因素为伤残等级或尘肺期别合并结核,但由于两方面因素存在交互影响,故在制定尘肺赔偿依据时不应同时考虑。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尘肺病直接医疗费用分布属于非正态分布,因此在根据样本量选用统计方法时应注意采用非参数检验较为合适;在进行尘肺病医疗费用发生年份之间的比较时,如果年份相差过大,还应考虑采用贴现进行校正。
制定尘肺病单病种赔偿制度可作为工伤保险医疗赔付的尝试。
结论:尘肺病门诊年人均医疗费用范围为201.9元~799.5元住院尘肺病人年人均医疗费用范围为1235.7元~11162.1元;除合并结核外,其他合并症如肺气肿、肺内感染等也占有相当比例;在住院费用明细中,药费、床费比例较高;尘肺病医疗费用的主要影响因素为伤残等级或者尘肺期别及是否合并结核。在尘肺病直接医疗费用分析方法的比较研究中发现,医疗费用采用非参数检验更为合适。通过探讨尘肺病赔偿机制,建议我国政府制定尘肺病单病种的赔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