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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降,中国的传统社会逐渐向近现代社会转化,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出世僧伽也面临着向国家公民的转变.而公民资格不是空洞无物的,它由各种权利和义务构成,近代僧伽面对近代公民权利的出现,是主动获取还是消极抵制,在公民与僧伽这双重资格之间,他们又如何取舍,如何勘定两者的边界,这些问题都成了不可回避的时代难题.本文立足于近代佛教史料,试图结合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近代史上的耙梳,以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近现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国家与社会、社会与个人、国家意识形态与个人信仰之间的关系.文章从对传统社会中僧伽的分析切入,认为其始终处于一种依附性的地位,但随着民国以来的一系列社会巨变,使得传统僧伽逐渐向公民的转变有了可能,因此佛教公民观也应运而生.佛教公民观的产生是建立在与佛法之理的契合基础上的,同时,它的展开更是契合时势之机的产物.在这一过程中,佛教僧众在主动承担起公民义务的同时,也力图争取应有的公民权利,尤其对财产权、公民资格权和参政权倍加强调.即便如此,僧众的应有权利仍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佛教公民观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窒碍.究其原因,当时之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和组织环境的不足构成了佛教公民观的制约因素,限制了它的充分发展.文章的结论认为:民国时期佛教公民观的演进,体现了从平民主义公民观向共和主义公民观转化的发展脉络,也颇具现代意义.但由于客观环境的制约,也存在诸多缺陷和亟待改进之处.那么如何进一步推进佛教公民观的发展?作者指出了佛教公民观的制度进路,认为还需充分发挥佛教组织的力量,走制度化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