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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包二奶”社会现象也在不断滋生和蔓延,由此引起的“二奶”财产权案件(此指对同居者的遗赠)也屡见不鲜,对此,我国法院都以违背公序良俗而判决遗赠行为无效。令人生疑的是:违法的是同居行为,而遗赠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怎么就无效了呢?这与德国情妇遗嘱案中要求从一个行为的内容、动机和目的等方面出发来考察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所作出的判决有着明显区别。值得思考的是,我国在遇到这类案例时,是否应该参考比较法的类型,从研究方法上进行突破,与国外案例进行比较,作出最佳判决呢?虽然我们的司法机关将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司法原则直接适用于案件审理已有共识,但对于如何具体运用抽象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判案还存有误区,公序良俗怎样经由类型而具体化,这也是本文所要着重论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明确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准和参照比较法的类型以建构本国判例制度这两方面着手。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中外判例的比较,进一步明确公序良俗这一概括条款的相关理论及在“二奶”产权类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希望能对司法机关正确把握善良风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及其具体适用提供帮助。文章总的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序良俗的概述。该部分主要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各国的法律规定,分类,意义和功能,为下文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我国司法对公序良俗的适用及问题。本部分是实证研究,通过对四川泸州情妇遗嘱案判决书的研究,以说明我国司法对公序良俗适用有误区。第三部分,德国司法对公序良俗的适用。本部分也是实证研究,通过对德国情妇遗嘱案判决的研究和分析,以说明公序良俗在德国具体适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对产生此成果的原因进行历史性分析,以期待我国司法予借鉴。第四部分,对中德判决的比较。该部分从判决风格和研究方法上对中德判决进行比较,意在说明德国无论在法律理论还是推理等方面更胜一筹,为下文设想构建本国判例制度提供合理性依据。第五部分,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化的建议。本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