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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的进行,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凸显,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行政争议数量激增,尤其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占行政争议的比例较大,集中表现在: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资源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这些广泛涉及群众切身权利利益的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近年来各类针对政府机关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此起彼伏。而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法律制度,对协调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冲突,解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更是责任重大。加之,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入开展,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与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密切相关,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己成为法院行政诉讼工作的中心任务。另外,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引入和解制度也是当今世界行政诉讼的一种发展方向,但是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我国还面临着立法缺失的窘境。因而,本文从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探究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借鉴域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提出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设想。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从行政诉讼和解的概念入手,明确了行政诉讼和解的性质,尽管学界对于行政诉讼上的和解性质众说纷纭,但代表性的观念有四种,分别是私法行为说、诉讼行为说、两行为并存说以及两行为竞合说即诉讼行为与司法行为竞合说。而从我国法制现状出发,行政诉讼和解应该采用两行为竞合说,认为行政诉讼和解同时具有公法契约和诉讼行为的性质,二者是相互依存之关系。另外,本章还详细的区分了行政和解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即行政诉讼和解与行政调解辨析、行政诉讼和解与行政诉讼调解辨析、行政诉讼和解与行政诉讼外和解辨析,通过三个相关概念的比较,能够充分体现出构建行政诉讼和解的优势。第二部分为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章主要通过行政诉讼和解的法律价值与功能意义的探讨,论证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符合社会基本的需要与符合人们的价值期许。行政诉讼和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三方面,首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其次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社会管理效益的需要;最后是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而行政诉讼和解的可能性则通过行政法契约精神角度与自由裁量角度两方面体现。第三部分为域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这部分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立法经验以及由其对我国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启示。德国《行政法院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都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国建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设立了专门的审判机构——行政法院,并且行政法范围非常广泛,虽然在实践中,法国的行政诉讼和解的案件非常罕见,但是并不对其禁止。日本学界和实务界也对行政诉讼中能否建立和解制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行政诉讼和解并不违反行政诉讼的特质,而事实上因行政诉讼和解已有相当多的数量。通过这些地方的模式介绍、分析,为我国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的价值。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设想。由于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可以被认为是不同利益主体甚至是多方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涉、对话、协商,从而做出选择的制度。同时,它还是引导行政诉讼和解过程的原则与规则系统,因而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就必须要考虑行政诉讼和解过程的基本问题,既能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体现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的特征和需求。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内容,分别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原则、成立要件、适用范围、程序设计以及瑕疵救济五方面进行探讨,旨在通过行政诉讼和解过程的研究,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