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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到指控的人及其辩护人依法针对控诉进行反驳,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提出对己方有利的材料和意见的诉讼活动。由于刑事司法是以限制或剥夺受到刑事指控的人的一定权利为其目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注意防止对被指控人权益的不当分割,保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中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已成为困扰我国刑事诉讼的难题,多年虽经多方讨论,但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特别是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因为,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很多权利自己不能独自实现,所以说,如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实现,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现状。从广义上讲,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首先表现在会见难,特别是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手续、时间、次数等都受到较多限制;其次,辩护律师阅卷的内容受到限制,重要证据看不到造成阅卷难,辩护律师很难及时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再次,极大的职业风险使辩护律师不敢取证,人身或人格风险也使辩护律师难以取证。第二部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分析。笔者从上述表面现象中挖掘出深层次的原因,进而进行分析。首先是法律理念的迷失,其中既有执法人员和公众无罪推定理念的迷失又有程序正义理念的迷失。其次是制度上的缺位,辩护律师权利特殊保障机制的匮缺;我国还缺少完善的证人作证制度。再次是立法上的缺陷,刑法三百零六条的存在及滥用致使辩护律师望调查取证而生畏;《刑事诉讼法》和新《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申请权过于抽象不易操作且缺少救济途径;侦查阶段律师一般不能涉及案情,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没有法律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同时又带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在客观上造成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的虚置。第三部分,解决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出路。我们解决此难题,要改变执法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传统观念,从思想理念上解决此难题;完善立法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措施:取消刑法三百零六条;取消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取证的规定;赋予辩护律师取证申请一定的拘束力,赋予法院以强制程序取得证据和传唤证人出庭的权力,给予辩护律师必要的权利救济,同时规定侵犯辩护律师申请取证权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等。还要完善相关制度:如完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会见制度、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取消公诉机关的错案追究制度、建立有效的证据展示制度、建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等,使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要想改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现状,我们要多管齐下,从思想观念上、制度上、立法上多个层面解决此难题,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目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一系列制度措施还没有有效建立,立法还没有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实施过程中对辩护律师的职业报复不能消除的情况下,实现辩护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