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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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社会经济的逐渐发展,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化与多样化,人们对身体的价值越来越重视,也越来越希望自己的自身价值、尊严和安全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及时保护。自然人的身体,由各种器官构成,具有生命力。人的生命和健康得以存在,公民能够参与社会关系、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皆是以其为载体。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支配自己身体的安全、利益,维护自身完整,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一种基本人格权。公民的身体,从社会学意义的角度看,公民身体就是人们参与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各种权利义务的载体,被视为一种载体。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人体由各种器官组成,且具有生命力。作为自然界的主宰者的人类,他的身体,不仅是对于单个的个人,而且对于社会群体来说,都是最重要的。因此,一直以来法律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身体。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在社会中,作为社会的主体。在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变得尤为重要的同时,其自身的安全与个体的利益也面临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胁迫,人身权利受到社会侵害的各种危险无时无刻不在。为了及时、有效维护人的价值、尊严及安全,民法不断加强对民事主体人身进行法律保护的功能,不断完善人身权保护的立法制度。在现代社会,人身权法作为一个独特的、完整的、严密的分支系统,成为民法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身体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之一。然而,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对身体权的规定少之又少,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十分匮乏。因此,本文把身体权作为研究的对象,从身体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开始研究,明确了身体权的性质及其与其它相关人身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与此同时,具体分析了民事权利体系中的身体权,重新认识了身体权的基本范畴。在本文最后部分,对我国现阶段身体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分析,把我国目前阶段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身体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予以了总结,并归纳总结了完善我国身体权民法保护的几点构想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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