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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是日常生活或者业务行为中的常见现象,绝大多数的“见危不救”不能对法益造成实质化的侵害,不构成犯罪,仅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然而,随着社会道德滑坡现象的加剧,“见危不救”事件频频出现,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热议的话题。随着“见危不救罪”设立的呼声愈来愈高,对“见危不救”行为能否成立犯罪、成立何种犯罪以及对其刑事责任的确定等方面的研究,成为当前解决道德滑坡问题与平衡道德和法律之间关系的关键,温州“冷漠的哥案”为“见危不救”的研究提供了参考。本文立足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有关理论,通过对“冷漠的哥案”的分析,探讨“见危不救”行为的定性,以期为“见危不救”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提供意见,在此基础上丰富和完善我国刑法学理论。 全文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简单说明案由。第二部分介绍了案件的具体情节。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案件的主要分歧意见,提出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案涉及的基本问题是:李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与刑法上的犯罪有何关联以及该行为如何量刑。第四部分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首先,结合“见危不救”以及帮助犯的相关理论对“见危不救”的行为性质加以界定;然后,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见危不救”可否入罪;继而将“见危不救”与刑法上共同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的相关情形进行比较,探讨行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最后,通过对紧急避险的反驳和胁从犯的论证,对“见危不救”的量刑问题进行分析。第五部分综合前面所论述的内容,对李某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得出案件的研究启示:其一,理论上,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规制应合理、有度;其二,实践中,应努力提高司法人员处理相关案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