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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金融体系正在由以银行体系为基础的传统金融架构转向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现代金融架构。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随着资本市场进程的不断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始终是市场监管平衡法益的追求。资本市场改革的一大目标是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程度高低已成为衡量我国资本市场成熟与否的标志。金融工具的证券化和资金的“脱媒”现象使得资金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鸿沟愈趋分离。资本市场上的金融投资者无论是在信息上还是在投资管理上始终处于优势地位,金融服务者违法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行为,无视甚至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乱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鉴于此,在我们这个新兴加转轨的国度里,亟须将“信义原则”的研究拓展到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关系中来,探讨普通公司法理论上的“信义义务”扩张化,上升至制度层面来约束金融服务者的行为,将道德义务转换为“有牙齿的”法律,强化其责任后果,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索取权,帮助投资者分享收益,寻求中国语境下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完善资本市场的法治进路。本文主体部分由四大章节组成。第一部分:从信义关系的一般理论出发,以研究信义义务的基本概念为论文的逻辑起点,探讨信义义务在现代经济中的泛化现象,提出信义义务已经涵盖了包括信托、经纪、代理、合伙等诸多法律关系,并作为一种契约的默示条款而存在。第二节从信义义务的法经济学的渊源开始回溯,从伯利和米恩斯创立的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理论说开,以历史的维度梳理普通法系中信义义务的理念由来、基本构成、原则的发展与流变,推论了“信义义务”是治理委托代理关系的最优制度安排,力图从理论上阐释信义原则是市场化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最优化的契合点。第二部分:从资本市场的运行与监管机制出发,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性”结论为导向,研究引入信义义务扩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次,阐述了信义义务的在中国的理论研究现状,指出我国对于信义义务的精神实质及外延界定的把握不足,并强调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信义原则嵌入的耦合性,最后以光大乌龙指事件为例审视信义义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第三部分:以美国的司法判例为样本,挑选美国证券交易史上两个运用信义原则进行审理的典型案例,阐述信义义务在资本市场领域的演进历程,挖掘域外金融司法中适用信义义务的依据。第四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资本市场中的立法,分别从民法、金融法等部门法加以解剖,以图表的形式展现信义原则在我国立法层面上的现状。为顺应当前金融混业化趋势和大资管时代的来临,笔者建议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之下,将“信义义务”移植于金融服务市场监管框架中,逐渐扩张资本市场中的金融服务者的信义义务,并分别从信义义务的理念重塑、实体法的完善、程序法的支持等多维度提出观点,以探究信义义务在我国的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