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正文分为四大部分,从四方面研析并阐述了特许连锁经营中的竞争法律制度规制问题。特许连锁是一种新兴的经营模式、营销方式,其在1865年于美国诞生,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第二代特许连锁类型(经营模式型特许连锁)席卷世界各地,成为发达国家的市场中最主要的一种商业模式之一,在全球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特许连锁经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进入中国,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大多进入我国的国外著名品牌,即使其在世界其他国家主要采用的都是特许连锁经营的方式,在我国实行起来,却是十分保守。而我国自己的本土企业,却持着一种非常积极甚至激进的态度来迎接特许连锁经营。面对这种相对反差很大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特许连锁这种经营模式在法律上进行相应的分析。本文主要是从竞争法律制度的角度来分析研究特许连锁经营的限制性行为问题。在第一部分里,笔者阐述了特许连锁经营的基本理论知识。首先介绍了各国、各个特许经营组织对特许连锁这种经营模式作出的定义,以明确特许连锁经营的基本内涵。其次,笔者总结分析了特许连锁的四个基本特征,即:特许连锁经营的核心是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资产独立性;特许连锁经营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对分离,是经营权对所有权的反向控制;被特许人之间没有横向联系。再次,笔者对特许连锁经营的体系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将“franchise”一词译作“特许连锁”的合理性,说明这种经营模式是连锁的一种类型。最后,笔者对特许连锁经营的市场意义进行了分析,并侧重对特许连锁在竞争法律上的意义进行剖析,说明了特许连锁经营在本质上具有一定的限制竞争的特性。在第二部分,笔者就针对特许连锁经营与竞争法律制度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先简要介绍了竞争法律制度的三类主要规制对象,即对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规制;对企业间限制竞争协议与经营行为的规制;对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从这三大规制对象中,导出竞争法律对市场中各种限制性行为的态度。接下来,笔者就具体介绍了特许连锁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限制性行为,主要包括了独家经营条款、不竞争条款、价格条款、供货条款以及知识产权和<WP=4>其它专有技术条款等,并对这些行为可能对市场产生何种影响作出相应的分析。这一部分是为了提出问题,即特许连锁经营具有这一系列的限制性特征,应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竞争法律规制。在第三部分里,笔者以借鉴为目的,具体介绍了欧盟和美国竞争法律在特许连锁问题上的基本原则以及对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态度。在欧盟方面,主要利用的是欧盟委员会4087/88号法规,介绍了欧盟在特许连锁经营上的态度;美国方面则借助于几个典型性的特许连锁经营案例,说明了特许连锁这种经营模式在美国竞争立法上的演进过程。欧盟国家基本属于大陆法系,美国则是英美法系的代表,以这二者为例子,说明了无论是制定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对特许连锁中的限制性行为表现出了十分宽容的态度。在特许连锁经营比较成熟的国家中,基本确认了特许连锁中限制性行为合理性的两大条件,即出于维护特许连锁经营体系的知识产权或出于维护特许连锁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声誉。第四部分则回到中国的现实情况,说明特许连锁已在中国有相当的发展,但是存在十分不规范的地方。因为中国的《反垄断法》一直迟迟未能出台,而针对特许连锁经营的具体法律法规,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和《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等都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比较低,难以对特许连锁经营中各种复杂的市场关系、市场行为作出详细有效的调整。这一法律现状导致了中国本土的特许连锁经营业务激进而不规则,国外成熟的开展特许连锁业务的企业则对在中国发展特许连锁业务持观望态度。特许连锁经营是世界零售业的第三次革命,其在世界经济发展的舞台上占据了相当的地位,特别是对第三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促进作用。这一重要的经营模式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调整,将无法在我国健康地发展。因此,笔者在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特许连锁经营的竞争法律规制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初步的建议。在明确了我国法律调控特许连锁经营的原则后,针对特许连锁经营中最主要的几种限制性行为,如价格限制问题、独家经营问题、独占区域问题、对知识产权利用的限制问题等,笔者都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并对相关的立法问题提出了初步的建议。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特许连锁经营的竞争法律制度规制。在结论中,笔者提出,我国在商业特许经营的立法上,不可轻视了特许连锁经营中的限制竞争问题,在反垄断的立法上也莫忽略了特许连锁这一经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