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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政治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腐败从危害某个国家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局部问题,演变为一颗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全球性毒瘤。随着全球腐败犯罪的复杂化、组织化和跨国化,我国不断呈现出贪官外逃人数增多和腐败资产外流数额加大等特点。这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阻碍我国的经济政治发展,助长了各类洗钱犯罪,破坏社会稳定,弱化了刑法的刑罚功能,同时也诱发和激化了国内矛盾,降低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有损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因此,打击腐败犯罪,追缴腐败资产,追回外流资金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新重心。然而,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应如何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顺利实现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鉴于此,笔者以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刑事合作为研究对象,撰写此文展开研究。本文的写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部分是腐败资产的追回现状。在本部分中,笔者对腐败资产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日益严重的腐败资产的跨境转移现象和日趋多样与隐蔽的转移渠道及手段,从腐败资产追回涉及到的四个方面主体入手展开分析,探讨腐败资产的追回现状以及我国腐败资产追回的新状况。第二部分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腐败资产追回制度的创设与安排。在本部分中,笔者从初级措施、升级措施、其他措施三个方面分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转移的具体规定,通过分析法条、联系理论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腐败资产追回的直接措施和间接措施的具体规定展开分析,并从基本方式和费用安排两个角度探讨资产的返还和处分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是腐败资产追回国际刑事合作面临的障碍。在本部分中,笔者通过分析腐败资产追回面临的基础性障碍和腐败资产追回机制运行存在的障碍,探讨腐败资产追回国际刑事合作面临的一般性障碍,通过探讨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刑事合作法律依据面临的障碍、请求和执行刑事没收制度面临的障碍以及我国在腐败资产追回国际刑事合作方面的不足等方面探讨腐败资产追回国际刑事合作面临的具体障碍。第四部分是各国在腐败资产追回合作中的特色做法。在本部分中,笔者对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四国较有特色的资产追回制度与措施进行分析:英国现金收缴简易程序、美国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澳大利亚对被没收财物的资产分享以及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特别程序。第五部分是完善腐败资产追回国际刑事合作的多种措施。在本部分中,笔者对如何发挥腐败资产追回国际刑事合作国际法依据的影响力问题展开分析,在《公约》等框架下如何不断完善国内立法,讨论联合国及其安全理事会、国际刑警组织和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三个国际组织性质的作用,找出完善我国腐败资产追回国际刑事合作的相关措施,讨论分析如何改进和完善腐败资产追回工作协调机构并试图拟定一份《腐败资产追回法》立法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