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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热烈话题,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挑战,世界上多个国家都曾受到过食品安全事件的威胁和困扰。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范围越来越广、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近年来,尽管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监管力度远超以往,但普通消费者的感知是食品问题非但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问题肆虐,不仅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蚀社会道德根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挑战法律的威严,如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还将使政府公信力受到削弱,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受到质疑。经过长期的法制建设,我国现在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等部门法,以及多个单行食品安全的条例为基础的一个立体的、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尽管民事法和行政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在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看似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亟需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全方位、深层次的介入该领域,严厉性最强的刑罚手段,打击危害食品犯罪行为,增加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有效减少和控制危害食品犯罪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目前食品安全犯罪被认为是一种较新的犯罪类型,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与司法实务经验材料均不多见,属于体系上比较薄弱的环节。因此,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全面研究,有助于填补我国刑法理论在这一方面的空白,促进该领域刑法理论的自我完善,并有助于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指导尽一份绵薄之力。这也是本文作者选题的初衷。本文首先对食品安全概念追根溯源,对相关定义进行探讨,然后将“食品安全”与其他近似概念进行比较、辨析;结合时代特征,赋予“食品安全”概念的新的内涵。介绍了我国规制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对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介绍,并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进行了分析论证。刑事政策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密切相关。理论界对刑事政策存在着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的不同理解,在刑事科学越来越发达的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只有通过将传统的刑罚政策与现代社会政策相结合才能更好的预防犯罪。刑事政策在价值层面而言,其追求目标——自由、秩序、正义与刑事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无异,并具有导向性、调节性以及预防性等功能。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应当良性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宽严相济三个发展阶段。本文通过对现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领域内的背景解读以及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解读,认为我国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明显呈从严打击惩处的高压态势,偏重于当严则严的一面,这也与我国目前恶劣的食品安全形势以及广大公民的呼声相一致。在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保护方面。本文对欧美、亚洲以及我国两岸四地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进行了全面考察和比较,对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刑法法益,以及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预防机能进行了定位分析,认为在开展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工作时,应遵循谦抑性、适时性、科学性和预防性等原则。并针对现行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详尽分析,对现行刑事立法中立法模式、章节编排、罪名罪状设置、刑罚配置等不合理之处进行了论证,提出应在立法中充分重视附属刑法规范,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之中,增设相关罪名等立法建议,以及严格限制死刑、科学规制自由刑、严厉适用罚金刑、增设资格刑等完善刑罚配置方面的若干建议。作为一名在检察业务部门工作多年的法律人,作者清晰的认识到,现阶段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办案成绩较以往有较大的提高,但距人民群众有效防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全面消除危害食品安全隐患的期望仍有距离。目前各司法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均凸现出诸多困难和问题。作者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公安机关办理普通危害食品犯罪案件中司法资源、专业人才、配合协调、调查取证等方面的难题,对检察机关在查办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过程中发现难、认定难、成案难等问题,对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认定和刑罚执行的难题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和总结。并根据各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对策。同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国际司法协助和区际司法协助进行了相应的分析研究。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时有交集,打击危害食品犯罪,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顺畅有序运行。本文在最后部分充分阐述了刑法保护与行政法保护衔接的必要性,从制度、行政执法、刑事侦查、监督问责、保障机制等层面对衔接的现状及困境进行了分析,并且结合衔接制度建设、能力体系建设、监督问责体系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