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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的传播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普及法治理念、以及个人权利的救济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的“微博反腐”“微博维权”等就是很好的例证。但是,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的传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隐私侵权就是其中的一种。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发生,一方面会使得传播者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也会阻碍涉法新闻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同时也不利于发挥涉法新闻在法治观念普及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隐私权对于个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且侵权行为会增加公民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需要对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进行研究,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寻求解决之道,以便更好的发挥涉法新闻传播的正面效应,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对新闻当事人、相关人的伤害。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方式更加多元,侵权的几率更高、侵权后果也更加严重。传统媒体时代新闻传播具有单向性,受众无法参与其中。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记者采访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而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机制发生变化,新闻的生产与传播是由媒体从业者和公民共同进行的。涉法新闻从信源的获取到新闻被传播的整个过程中都可能产生侵权行为。首发新闻时新闻发布者有意或无意的隐私披披露会造成他人隐私的侵害;新闻的转发过程中也会由于传播范围的扩大,造成侵害隐私权结果的加重;而新闻被受众接收后,受众在窥私欲等的影响下会发起对他人的人肉搜索,使得他人的隐私被披露和传播。更为特别的则是信息发布机制的变化,使得公私领域界限模糊,隐私信息获取更加便利,公民社交媒体上自我表露的信息也会成为媒体涉法新闻报道的素材,使得个人隐私权面临被侵犯的风险。此外,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传播主体多元,事件的知情人、目击者、律师等都能进行新闻的传播,且信息获取便利,使得传统涉法新闻的信源限制被突破;公私领域的混合、人肉搜索的使用也使得传统媒体时代隐私保护策略失效。新媒体病毒式传播的特点又使得涉法新闻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这些因素的聚合,导致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行为更加难以控制。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机制的变化所带来私人空间透明化使得隐私问题更加复杂,也增加了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性。传播主体伦理意识和媒介素养的不足以及法律规范和公民传播伦理的缺场,也是新媒体涉法侵犯隐私权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其一,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门槛降低,人人都能进行新闻的生产与传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人都具有负责任地生产新闻的素养和能力,在涉法新闻的传播中公民常因自身的不够专业和不理智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而新闻生产机制的变化,又使得公民传播伦理缺场,公民行为无法得到指导和约束,进一步加剧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二,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媒体从业者也被利益“引诱”,职业伦理意识下滑,在涉法新闻的报道中因为追求速度和迎合公众窥私的心理忽视对他人隐私的保护。其三,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中,缺乏对隐私权的界定,使得个人进行涉法新闻传播时,无法分辨自身行为是否合法;归责方式的不合理也导致部分传播者钻法律的漏洞,侵犯他人隐私权。基于对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特点及原因的探讨,笔者以为可以从伦理和法律两个层面寻求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问题的解决之道。一方面,要强化媒体从业者的职业信念,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媒体从业者应该认识到专业性才是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相应监督机制的建立则能够起到警醒作用,让媒体从业者重视自身的伦理责任,从而提升从业者的职业伦理意识。此外,面对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复杂性,意识到隐私保护的重要,也需要实际的践行能力,因此提升从业者的伦理能力很重要。信息选择时的情境设计能够为从业者的实际行动提供指导。同样,公民作为涉法新闻的生产与传播主体之一,其拥有了传播权,也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公民传播伦理的构建能够为公民的传播行为提供指导,同时笔者以为在建构公民传播伦理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媒介素养教育,毕竟公民没有经过专业的培养,对相应的操作标准和原则不够了解,也缺乏相应的能力;同时媒介素养教育中要纳入尊重隐私的理念,提升公民的伦理意识。另一方面,新媒体时代隐私的财产属性增强,利益的驱使下,个人难免会做出不当行为。法律作为外部约束力量,具有强制性,能够起到威慑和警醒作用。因此应该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同时强化对公民的法治意识的培养,使得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从而更好地约束自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