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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无形资产交易愈发频繁,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特许权使用费,2019年,我国专有技术使用和特许权使用进口额高达662.55亿美元,为出口额的59倍之多,是名副其实的特许权使用进口大国。与此同时,数字经济催生的新型商业模式冲击着现有特许权使用费跨境征税规则,来源国特许权使用费税基流失严重,而我国目前鲜有相关应对举措。为了保障我国税收利益,本文将结合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境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的策略。首先,本文从理论角度出发,剖析了数字经济对跨境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影响机理:第一,新型商业模式模糊了无形资产交易所得,极易引发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利润、劳务所得的混淆。第二,虚拟的交易方式挑战了传统常设机构认定规则,引发特许权使用费税权争议;第三,跨国企业在数字经济下利用转让定价逃避特许权使用费、转移利润(通常以特许权使用费名义)更为便利。其次,考察跨境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实践问题,选取三个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新加坡数字企业A在华销售软件和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会引起中新两国对所得认定的争议:是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营业利润或劳务所得;在线广告服务的载体数据网页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将直接影响T国的征税权;亚马逊美国通过转让定价成功实施欧洲业务的避税,其中一环就是将欧洲子公司的利润以特许权使用费名义转移到“税收洼地”卢森堡。再次,从国际视角出发,围绕着数字经济下特许权使用费定性问题、税权分配问题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问题三个核心,系统梳理了OECD等国际组织的应对措施和其他国家相关税收管理实践,并从中挖掘对我国的经验启示。最后,落脚到维护我国税收利益上来,结合国际经验,得出了我国的应对策略:第一,要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包括扩大特许权使用费范畴、区分特许权使用费与易混所得两个方面。第二,要对现有常设机构认定标准扩大解释,增设虚拟常设机构,并在长期中将“显著经济存在”作为新的税收联结度标准考虑进来,此外,还要对数据等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的利润归属予以明确,并推动税收分享原则的实施。第三,针对转让定价转移特许权使用费税权的问题,要从保障价值创造与利润归属相匹配和增设独立交易原则补充说明两个方面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