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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针对该原则进行讨论。要知道在如今这个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追求良好的生活环境,大气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国内各方面关注的大形势下,有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在气候变化领域,根据往届气候变化会议议程,约定要在2015年巴黎气候会议上达成一个取代《京都议定书》的协议,而从以往的会议来看,能否达成一个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关键之处归根到底往往都是不同的国家阵营之间关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认识以及定位上。所以,在这关键的时候,重新认真地认识一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的正文部分除了导言外,一共有四章,分别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综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条约中的体现、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新看法及对未来的预测、我国的现状及完善方向,其中阐述重点是放在前两章上,创新重点则是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以第一章详尽的理论阐述与分析、第二章的原则运用于条约的“半实践”为依据,得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条约中的运用上看均具有历史正当性、理论正当性、适用必要性,由此引发出第三章的新观点的思考以及第四章我国的完善方向。第一章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涵义、地位三个大方面进行了阐述,该原则简单概括就是世界各国均负有保护和完善地球环境的义务,但是在具体承担责任时又有区别。要想了解一个原则(概念)首先必须弄明白的就是它的历史发展也可以说是历史渊源,所以本文开篇即对此进行了介绍,包括作为萌芽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作为雏形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最终确立该原则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紧接着就以介绍该原则的涵义为依托,阐述了其理论上的正当性(其中包括共同责任的正当性以及区别责任的正当性),从而为该原则的合理存在提供了支持。而在阐述地位时也是从现有的两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体现方式来展开,分别是作为“软法”的指导建议性原则的地位以及作为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规则的地位。前者在第一章中着重笔墨介绍的内容,后者则是在第二章详细介绍的部分。而第二章在介绍原则在条约中的体现时,则又按照该原则的突出体现将当今国际环境法的格局分为气候变化领域及其他领域。在其他领域内,选取臭氧层领域的《保护臭氧层公约》及《蒙特利尔议定书》、生物多样性领域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有关危险废料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但重点自然是放在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现适用最明确最广泛的气候变化领域,而这里面的集大成者——《京都议定书》又是重中之重。该议定书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指导下又取得了更加巨大的进步。有关议定书的讨论,是从议定书的条文内容、几次重要的缔约方会议来进行的,最后还对现今世界格局中欧盟、美国、俄罗斯、日本对待议定书的态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总的来说就是在经过了从促使议定书生效到议定书生效后这几国的态度都有了变化,但其中只有欧盟可以说是一如既往地支持、推动《京都议定书》的前进;美国则可谓一如既往地游离于议定书之外,俄罗斯和日本都经过了一个从支持到不支持这样的大方向上的转变。在前两章打下的夯实的基础下,第三章、第四章的讨论才显得更加有力,也可以说是本文的结论部分,也是笔者通过前两章的论述思考得出的一些自己的观点。第三章是针对现在国际社会关于如何定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重大分歧而进行的,发达国家与学者普遍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认定为一个国际环境法领域的概念或者仅仅是将其认为是条约法中的一个条文体现,不具有基本原则的特性,与此同时,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以及其学者的观点则认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而在笔者看来,确认该原则到底是不是基本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还是气候变化变化领域的基本原则根本就不是最重要的,也是短期不可能完成的。笔者认为相对来说比较方便的认定就是,如果该原则如果是在“软法”中体现,那就是软法的指导性原则;如果是在条约中约定,那就是条约的基本原则;并不需要过多地去讨论其他定位。而且在气候变化适用得如此明确的领域,尚且有很多发达国家不愿意承认其基本原则的地位,更何况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那么既然如此,不如就暂且不去讨论关于它到底是不是基本原则(当然笔者认为它当然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个问题,理论上的分析就暂且放在一边,将重点放在更好更切实可行地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这一概念上,从最容易入手的领域开始,现阶段来说就是气候变化领域了。应该坚持的是在相关的条约议定书中即使不用明白无误的文字确认下来,但在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中、在国际社会长期的应用上却必须体现其实质精神,例如如何更加科学地分配附件一国家的具体减排义务,如何落实具体数额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方式。同时为了体现发达国家之间的区别、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别,可以再在国家集团内部细分,不同的发达国家提供各种帮助的条件、手段、内容不一样;发达国家对不同发展中国家提供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帮助等等。这才应该是目前的重中之重也是最切合实际最有可能施行的手段了。与其去考虑一些其他飘忽不定也没什么实际作用的方面,还不如集中精神考虑气候变化领域的问题,这也是当前最迫切的问题。有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未来笔者认为还是非常光明的,是不会被淘汰的;但是《京都议定书》则已经走到尽头了,新的协议势在必行,而且即使会有拖延却绝不会停滞,要知道现有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架构已经具有了极大的稳定性和成熟性,各个国家的态度转变其实也只是一纸之隔的事情。最后在介绍我国的现状及完善方向时,也是在依据前文的内容结合我国的国情得出我国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不可动摇的必然性及正当性,并且应该从国内国外的行动中来维持当前国际上的应对气候变化机制,且我国在这一进程中,既要注意国际舆论影响适当圆滑地改变策略,同时在国内也必须坚持不放松地推进适合中国国情的措施的实行,做到有准备地应对将来。